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仙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告。
中共仙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仙桃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仙桃市教育局
仙桃市科学技术局
仙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仙桃市公安局
仙桃市民政局
仙桃市司法局
仙桃市财政局
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仙桃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
仙桃市水利和湖泊局
仙桃市交通运输局
仙桃市应急管理局
仙桃市文化和旅游局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仙桃市医疗保障局
仙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仙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仙桃市商务局
仙桃市审计局
仙桃市统计局
仙桃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仙桃市新闻出版局
仙桃市档案局
干河街道办事处
沙嘴街道办事处
龙华山街道办事处
杜湖街道办事处
郑场镇人民政府
毛嘴镇人民政府
剅河镇人民政府
三伏潭镇人民政府
胡场镇人民政府
彭场镇人民政府
西流河镇人民政府
长埫口镇人民政府
沙湖镇人民政府
杨林尾镇人民政府
张沟镇人民政府
郭河镇人民政府
沔城回族镇人民政府
通海口镇人民政府
陈场镇人民政府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结合部门“三定”规定,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执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实行省级以上(含省级)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加盖双方公章后予以公开,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