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福(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3****0512):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0132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2025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通过EMS特快专递(邮件号:1299634791616)第一次向你邮寄送达仙复决字〔2025〕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月21日,因你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邮局未能妥投,邮件于2月25日退回本机关。2月26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你联系,未联系上你。同日,本机关通过EMS特快专递(邮件号:1302737640011)第二次向你邮寄送达仙复决字〔2025〕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月28日,因你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邮局未能妥投,邮件于3月4日退回本机关。3月6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你联系,未联系上你。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仙复决字〔2025〕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湖北省仙桃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沙嘴街道办事处沔州大道九局)领取仙复决字〔2025〕第14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送达文书清单:仙复决字〔2025〕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