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省委金融办工作要求,起草了《仙桃市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22日,公众可将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928800321@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仙桃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
2025年1月15日
仙桃市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仙桃市行政区划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非法证券活动、非法保险业务、非法担保业务、金融诈骗等)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全市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并涉嫌犯罪的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金融活动违法案件;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情况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部门裁决。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性质、在仙桃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10000元一次性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举报人5000元一次性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300元奖励。
第九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 处理机制
第十条 受理机构接到举报后,会同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工作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认为应当移送行业主(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及时移送,认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受理机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受理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查证情况给予奖励。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限查结的案件,经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工作机制同意,可延长查处时间,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二条 办结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受理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根据实际,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因举报行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举报奖励受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举报受理机构
受理单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
举报电话:0728-3204110、0728-3238775
电子邮箱:3672055253@qq.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2月28日。原《仙桃市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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