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湖北政府网
无障碍阅读| 繁體| EN| 登录| 注册| 进入长者专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普通商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普通商企业和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