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规〔202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6 09:20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
字号:

仙政规〔20229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仙桃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22年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2615

仙桃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以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等。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仙桃市支行、湖北银保监局仙桃监管组等部门负责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部门根据新建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监管额度。

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确保项目竣工交付,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中标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作为合作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仙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范围、收取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监管方式、解除监管条件,以及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按照一个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一个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是指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对应指定预售的所有房屋。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协议三方达成一致后解除原协议书,重新签署协议书并将原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开设的账户。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买受人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贷款发放至相应的专用账户。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提交购房款存入专用账户的银行凭证。

第十条开发企业因该项目建设需要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时,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及其造价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者缴费证明;

(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五)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受理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按协议书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拨付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核准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未按核准的项目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预售商品房项目停工的;

(六)预售商品房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不应当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情形。

有上述第(一)或(二)种情形的,暂停网签手续。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凭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合作银行应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合作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专用账户的性质,并立即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开发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前,专用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8%;完成竣工验收首次登记前,专用账户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4%。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开发企业的资质、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等,逐步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对资质和信用等级较高、经营业绩较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开发企业,可适当降低其监管额度比例。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并在其销售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答复买受人的咨询。

第十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预售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向监管部门和合作银行申请解除对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该部分退款的监管。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均可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后,应向实名举报投诉者答复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将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范围、专用账户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监管部门可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解除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机构出具虚假工程进度证明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施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