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规〔2021〕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仙桃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销号管理制度(试行)》《仙桃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和《仙桃市建设项目安全条件
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销号管理制度(试行)》《仙桃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和《仙桃市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仙桃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销号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分类”和“三个必须”的原则进行。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主管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对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经认定为事实的事故隐患以及上级交办的事故隐患等,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条 企业(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事故隐患由所在企业(单位)负责整改,限时消除,确保隐患不演变为事故。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全面、准确、客观登记隐患单位、隐患部位、发现时间、整改销号时间,确保所有事故隐患登记建档。
第六条事故隐患实行销号清单管理。销号清单须准确记录整改完成时间、整改效果、验收复核人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事故隐患整改的企业(单位)自评合格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销号。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事故隐患整改的企业(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复查,验收通过后按规定予以销号。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必要时,可向市安委会提出挂牌督办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措施要求及时限、整改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以及责任单位、督办单位等。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
1. 省级相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2. 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3. 群众举报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4. 其他有必要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挂牌督办程序:
1. 对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到督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隐患名称类型、具体位置、隐患内容、整改措施要求、责任单位、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
2. 督办单位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依法依规督促责任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任务、治理责任、治理措施、治理经费、治理时限、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程序:
1. 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单位)整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书面申请。
2. 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通过的,由督办单位向市安委会申请销号。审查不通过的,由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3.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的,治理责任单位应于治理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安委会批准后,继续督促治理责任单位在延长期限内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4.市安委会依据督办单位申请,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销号。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信息应在同级主流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市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及时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整改不到位、复查验收没有通过的企业(单位),督办单位约谈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二次整改仍不到位的企业(单位),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市安委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度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责。
第十五条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销号管理工作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仙桃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见各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1. 发生较大事故或者一季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2. 发生一般事故或者发生无伤亡事故后,应急处置不力,事故危害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未按时完成的;
4.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不落实或者群众信访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不督办整改的;
5. 迟报、漏报和瞒报事故信息的;
6.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约谈应邀请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参加。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五条 约谈实施程序:
1. 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批准后,须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2. 被约谈方根据约谈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3. 约谈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约谈内容,形成约谈纪要或记录,并及时抄送有关单位。
第六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1. 约谈后,被约谈方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及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约谈方(方案内容应包括存在的问题、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
2. 被约谈方应按照整改方案的整改时限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必要时,约谈方可进行现场核查;
3. 约谈方要加强被约谈方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发现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等情形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约谈情况应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市安委会2018年6月26日印发的《仙桃市安全生产双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仙桃市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在引进或立项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引进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适用于本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各自职责,把符合安全条件作为准入前置条件,严格实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危化品、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条件审查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安全条件:
1. 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 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影响;
3.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 建筑及场地布置;
5. 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 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安全工艺及监测预警系统设计;
7. 对招商引资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将项目申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能力、技术能力等纳入审查内容;
8.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使用应当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工艺和设备的,不予立项或引进。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和开工建设:
1. 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 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 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1.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2.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建项目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竣工后的验收审查,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运用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安全工艺及监测警报设备的,原则上不予验收通过。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工艺及监测警报设施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清单台账,到期未完成的视同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实施销号管理。
仙桃市辖区燃气、电力、供水、成品油等公共事业企业(单位)和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使用特种设备企业(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单位),原则上1年内必须完成安全工艺及监测警报设施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其他企业(单位)原则上2年内必须完成安全工艺及监测警报设施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