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规〔202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31 15:25 来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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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政规〔20211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仙桃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仙桃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1312

仙桃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和《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0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全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全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城乡家庭。

第三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全面认定的原则,认定时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为主,兼顾家庭刚性支出;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家庭经济条件改善的及时退出。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监管;各镇(街道、场、园、区)(以下统称各地)负责辖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初步认定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地方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相关工作;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相关工作。

第二章家庭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

第六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七条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或者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数进行认定。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核算以及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项目,参照全市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和财产认定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增加的,适当核减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公式为:家庭实际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初始月可支配收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系数。

(一)当年突发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城镇居民个人负担费用5万元及以上,农村居民个人负担费用3万元及以上)的患者,支出系数为3

(二)家庭成员中有患癌症需放化疗治疗、患尿毒症需透析治疗或器官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物的,支出系数为2

(三)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且办理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审批手续的,支出系数为1

(四)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支出系数为2

(五)80岁及以上老年人,支出系数为1

(六)0—6岁(含)婴幼儿,支出系数为1

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上述单项条件的,其支出系数可以累加,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系数。

按照上述规定核减家庭可支配收入后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可按政策享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或配套救助,上述核减规定不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第三章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第九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船舶、大型农机具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等。

第十条家庭财产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员实际金额认定;

(二)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三)基金按照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四)住房、宅基地等按照相关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认定;

(五)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按照购置登记时的价值和数量认定;

(六)出售、转让财产价格按照合同认定,无合同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认定;

(七)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照现值认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年月低保标准24倍的;

(二)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或者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年月低保标准24倍的;

(三)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年月低保标准24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七)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第四章申请和认定

第十二条低收入家庭只有当申请保障性住房、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其委托的亲属或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向居住满1年及以上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镇(街道、场、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各地在受理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对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等方式开展。由市民政局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非共同生活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的法定义务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将核对报告反馈各地。各地收到核对报告后,应当开展入户调查,调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逐一核实信息后做好入户调查记录并签字;对核对报告中信息不全或有异议的,应当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一步核实。信函索证时,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各地应当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各地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不得少于7名,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民主评议过程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对争议较大的,各地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各地在完成民主评议后,对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在村(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初步认定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步认定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认定结果并在村(居)公布,对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出具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告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可再次申请认定。在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向所在镇(街道、场、园、区)申报。各地调查核实后,对需要调减收入额度的家庭,应当及时动态调整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再符合低收入条件的家庭,应当书面报市民政局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和各地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市民政局核实后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并依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因其他专项社会救助项目需对救助对象进行认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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