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规〔202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仙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仙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建筑材料和其他废弃物等。
第三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为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实施监管,做好建筑垃圾产生地的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道路、车辆清洗设施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监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依规办理市区通行证;依法查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速、超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未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核准进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进入市区或过境未按规定装载建筑垃圾的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建筑工程的施工围墙不低于2.5米,城市道路两侧和有条件的项目要建设景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要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提倡和推广使用定型化产品,对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进行相对隔离。
(二)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建立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及相应的排水设施,对驶出车辆的车轮、车身等进行冲洗。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即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地各种清运车辆不准进;车轮和车身没有冲洗干净的不准出、超高装载的车辆不准出、无包扎遮盖的清运散装货物车辆不准出),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施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并负责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
第七条 建筑材料场出入口要硬化,并配备有冲洗设施,周边要围挡,不得向不具备运输条件的车辆提供建筑材料。大型停车场出入口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和建立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防止出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环境。裸露闲置场地必须绿化或覆盖。
第八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出处置申请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市城管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补办手续。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条 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在30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5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市城管执法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时间、路线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施工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或核定的消纳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消纳场。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平台,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数量、种类、时间、地点,便于需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信息。
第三章 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符合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
(二)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
(三)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
(四)禁止入场拾捡废旧物品。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市容环境污染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施工工地出入口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落实的,由市住建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建筑垃圾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