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8-19 09:09 来源:仙桃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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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湖北救助通”微信小程序网上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省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地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受理单位:

(一)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由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二)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由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三)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四)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由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五)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户的,由其户籍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以上情形的,按上述先后顺序确定。 

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从2025年6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8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21元/人/月。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2)本人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复印件;(3)申请、授权及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4)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5)其他相关佐证资料。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镇(街道)初审→公开公示→民主评议(评议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审核确认→市级民政部门按不低于30%的对象备案比例抽查

办理时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各镇(街道、场、区)民政办公室

七、联系方式:0728-823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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