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云乔
2013年1月6日
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救助资金统筹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量入为出,逐步扩大和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救助病种和水平。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市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救助对象身份,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市低保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审核、资金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市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按政策对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及时补偿,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享有相应医疗待遇。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企业以及个人以资金支持形式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病种
第五条 持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下列对象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孤儿);
(三)低收入老年人,二级及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参保、参合患者。此类对象简称为低收入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疾病包括下列20种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原发性甲亢、脑梗塞、胃癌、结肠癌、肺癌、直肠癌、食管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艾滋病机会感染、唇腭裂。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2种疾病按《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2012]81号)的规定,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参保、参合患儿,民政部门按医疗总费用的25%予以救助;低收入对象中的参保、参合患儿,民政部门按医疗总费用的20%予以救助。
(二)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患儿童急性白血病的参保、参合患儿,民政部门按医疗总费用的20%予以救助;低收入对象中的参保、参合患儿,民政部门按医疗总费用的10%予以救助。
第八条 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原发性甲亢、脑梗塞、胃癌、结肠癌、肺癌、直肠癌、食管癌、急性心肌梗塞13种疾病,按《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2012]8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限额救助。
患上述病种的参保、参合患者,新农合或医保按相关政策补偿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孤儿实行全额救助,低收入对象按60%予以救助。
第九条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艾滋病机会感染、唇腭裂5种疾病,按《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2012]81号)规定的标准实行救助。
患上述病种的参保、参合患者,新农合或医保按相关政策补偿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孤儿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0元。
(二)低收入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对超出部分按6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0元;个人自付费用不足5万元的按《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费用结算
第十条 重特大疾病实行医前住院审批备案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经新农合或医保部门审批确认后,报市低保局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民政、财政部门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救助资料审核后结算。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民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患者身份证和社会救助证复印件;
(二)新农合或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三)民政医疗救助结算单;
(四)重特大疾病审批备案表。
第十三条 经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批准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低收入对象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农村五保及城乡低保对象实行事后救助。患者在出院后一个月内携带下列资料向常住地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
(一)患者身份证和社会救助证复印件;
(二)新农合或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单;
(三)出院小结;
(四)重特大疾病审批备案表。
市低保局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发放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同时患有非重特大疾病病种并住院治疗的,先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实行单病种救助,所患其它疾病按《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救助。
第十五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经审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采取非规定的治疗方式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按《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六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应一人一次一档,资料真实齐全。民政部门应定期将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七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
(二)市财政按全市总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分成部分的20%;
(四)设立“仙桃市重特大疾病关爱基金”,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统筹使用;
(五)慈善会、红十字会和社会各界募集的重特大疾病救助专项资金;
(六)其它来源资金。
第十八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从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管理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款项的;
(三)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当限期退回,并取消其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或其他保障待遇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0日止。
分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