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11-1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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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较重: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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