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湖北政府网
无障碍阅读| 繁體| EN| 登录| 注册| 进入长者专区
1、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或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