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初审)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合伙人退伙)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注销)(初审)
-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变更许可(分所增加派驻律师)(初审)
-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变更许可(撤回分所派驻律师)(初审)
- 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变更许可(撤回分所派驻律师)(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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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审核(变更住所)
有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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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事项变更应当向哪一级提出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