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和《中共仙桃市委、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仙文〔2022〕28号)文件要求,仙桃市已按时序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47)整改工作,并通过了省交通运输厅验收。现按规定予以公示。
如对该问题整改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2024年2月18日-2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向仙桃市人民政府反映。
联系人: 邹 冲 0728-3338056
熊 峰 0728-3338702
附 件:1、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省序号47问题整改验收的函.pdf
2、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47)省级验收意见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