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 识 产 权 是 指 人 们 就 其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所 依 法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利, 通 常 是 国 家 赋 予 创 造 者 对 其 智 力 成 果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享 有 的 专 有 权 或 独 占 权 。 主 要 包 括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和 著 作 权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1 2 3 条 : 民 事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
知 识 产 权 是 权 利 人 依 法 就 下 列 客 体 享 有 的 专 有 的 权 利 : ( 一 ) 作 品 ; ( 二 ) 发 明 、 实 用 新 型 、 外 观 设 计 ; ( 三 ) 商 标 ; ( 四 ) 地 理 标 志 ; ( 五 ) 商 业 秘 密 ; ( 六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 七 ) 植 物 新 品 种 ; ( 八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客 体 。
专 利 是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按 照 专 利 法 规 定 , 经 受 理、 审 查 , 对 符 合 授 权 条 件 的 发 明 创 造 成 果 , 授 予 申 请 人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享 有 的 独 占、 使 用、 处 分 和 收 益 ......(详情)
商 标 就 是 人 们 通 常 所 说 的 牌 子 , 是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其 生 产 、 制 造 、 加 工 、 拣 选 或 者 经 销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上 采 用 的 , 为 了 区 别 商 品 或 服 务 来 源、 具 有 显 著 特 ......(详情)
地 理 标 志 又 称 原 产 地 标 志 ( 或 名 称 ) , 是 指 标 示 某 商 品 来 源 于 某 地 区 , 该 商 品 的 特 定 质 量 、 信 誉 或 者 其 他 特 征 , 主 要 由 该 地 区 的 自 然 因 素 所 决 定 的 标 志 ......(详情)
著 作 权 又 称 版 权 , 是 指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文 学 、 艺 术 和 科 学 作 品 依 法 享 有 的 财 产 权 利 和 精 神 权 利 的 总 称 。 主 要 包 括 著 作 权 及 与 著 作 权 有......(详情)
◆申 请 方 式 :
申 请 人 可 在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代 理 管 理 系 统 ( h t t p : / / d l g l . c n i p a . g o v . c n / t x n q u e r y A g e n c y O r g . d o ) ” 中 选 择 正 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专 利 申 请 , 也 可 以 通 过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 h t t p : / / c p o n l i n e . c n i p a . g o v . c n ) “ 自 行 撰 写 、 提 交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
◆咨 询 电 话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武 汉 代 办 处 : 0 2 7 - 8 7 5 2 0 1 1 2
仙 桃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 知 识 产 权 局 ) : 0 7 2 8 - 3 3 1 0 8 6 9
◆温 馨 提 示 :
根 据 《 专 利 法 》 规 定 :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其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为 准 , 说 明 书 及 附 图 可 以 用 于 解 释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申 请 人 自 行 撰 写 专 利 申 请 材 料 务 必 谨 慎 , 避 免 出 现 以 下 现 象 :
( 一 ) 被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认 定 为 “ 非 正 常 专 利 申 请 行 为 ”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要 求 主 动 撤 回 ;
( 二 ) 经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审 查 后 达 不 到 授 予 专 利 权 条 件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不 予 授 权 ;
( 三 ) 经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审 查 后 授 予 专 利 权 → 无 法 实 现 应 有 的 保 护 效 果 。
我 国 对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实 行 行 政 保 护 和 司 法 保 护 并 行 运 作 的 模式 。 知 识 产 权 受 到 他 人 侵 权 或 者 发 现 知 识 产 权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应 积 极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咨 询 、 举 报 、 投 诉 或 请 求 调 解 , 或 向 有 关 司 法 机 关 提 起 诉 讼 。 1 2 3 1 5 热 线 可 受 理 专 利 侵 权 、 商 标 侵 权 、 假 冒 专 利 以 及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行 为 投 诉 。
◆ 受 理 机 构 :
仙 桃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申 请 条 件 :
根 据 《 专 利 行 政 执 法 办 法 》 第 十 条 请 求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请 求 人 是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
( 二 ) 有 明 确 的 被 请 求 人 ;
( 三 )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事 项 和 具 体 事 实 、 理 由 ;
( 四 ) 属 于 受 案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的 受 案 和 管 辖 范 围 ;
( 五 ) 当 事 人 没 有 就 该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 申 请 材 料 :
1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处 理 请 求 书 ;
2 .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请 求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和 专 利 权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 即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身 份 证 , 专 利 登 记 簿 副 本 , 或 者 专 利 证 书 和 当 年 缴 纳 专 利 年 费 的 收 据 。
3 . 被 请 求 人 侵 权 证 据 ;
4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 请 求 人 出 具 由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作 出 的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
◆ 窗 口 办 理 :
仙 桃 市 市 民 之 家 一 楼 C 区 1 3 号 - 2 4 号 综 合 窗 口 。
根 据 《 专 利 法 》 规 定 :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其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为 准 , 说 明 书 及 附 图 可 以 用 于 解 释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 咨 询 电 话 :
0 7 2 8 - 3 3 1 3 7 8 1
◆ 在 线 办 理 :
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bszn/bsznpage.html?transactCode=11429004MB179551103420973002W0002&taskType=09
知 识 产 权 运 用 是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 方 式 ,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本 人 运 用 和 他 人 运 用 。 本 人 运 用 主 要 是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直 接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间 接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 禁 止 他 人 侵 权 使 用 , 保 持 合 法 垄 断 地 位 , 获 得 超 额 垄 断 利 润 。 他 人 运 用 主 要 包 括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 转 让 、 出 资 、 信 托 拍 卖 、 质 押 、 商 业 特 许 经 营 、 捐 赠 、 强 制 执 行 、 破 产 处 分 等 。
◆ 定 义 :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是 指 企 业 以 合 法 拥 有 的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经 评 估 作 为 质 押 物 从 银 行 获 得 贷 款 的 一 种 融 资 方 式 。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作 为 一 种 融 资 方 式 , 有 助 于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融 资 和 促 进 企 业 研 发 创 新 。
◆ 扶 持 政 策 :
对 我 市 企 业 开 展 专 利 权 、 商 标 专 用 权 质 押 贷 款 , 且 按 期 还 清 质 押 贷 款 本 息 的 给 予 一 定 比 例 的 贴 息 补 助 。
对 我 市 企 业 开 展 专 利 权 、 商 标 专 用 权 质 押 贷 款 , 且 按 期 还 清 质 押 贷 款 本 息 的 给 予 一 定 比 例 的 贴 息 补 助 。
◆ 办 理 机 构 :
仙 桃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咨 询 电 话 :
0 7 2 8 - 3 3 1 0 8 6 9 ( 专 利 权 质 押 ) 0 7 2 8 - 3 3 3 5 9 2 0 (商 标 权 质 押)
在 我 们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见 哪 些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和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这 些 行 为 要 承 担 什 么 法 律 责 任 ?
( 1 )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是 指 在 不 具 专 利 权 的 产 品 或 其 包 装 上 标 注 专 利 标 识 , 在 广 告 或 者 其 他 宣 传 材 料 中 将 不 具 专 利 权 的 产 品 称 为 专 利 产 品 等 等 。
法 律 责 任 : 假 冒 专 利 者 , 除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外 , 由 负 责 专 利 执 法 的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予 公 告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处 违 法 所 得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在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 可 以 处 二 十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2 )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 专 利 侵 权 行 为 是 ......(详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