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哪些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28 10:24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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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专利行为。假冒专利行为是指在不具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不具专利权的产品称为专利产品等等。

法律责任:假冒专利者,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法律责任: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的部门处理时,认为侵权成立的,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管理专利的部门也可应当事人请求,对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主要是指商标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如“注”或“R”,或者在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资料行作为注册商标予以宣传,使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实质性改变且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其未予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记。

法律责任:对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仿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责任:侵犯、乱用、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予以依法处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犯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侵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为是指通过使用地理标志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以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销售侵犯地理标志的产品的。

法律责任: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由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并进行罚款。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会涉及犯罪。

法律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犯罪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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