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国家统一实施的教育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广泛的影响。首先,义务教育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的义务,同时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这种制度性的保障不仅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基本素质,也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义务教育具有平等、强制的性质,确保了无论性别、民族、种族,所有儿童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一年级招生对象 年满六周岁(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且须符合各公民办小学就读条件。
七年级招生对象 小学应届毕业生,且须符合各公民办初中学校就读条件。
招生时间 民办学校:8月15日-21日中午12:00 公办学校: 8月15日-24日 开学时间 9月1日
网上报名的学生,系统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学校登记的学生经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报名截止后,学校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该学校招生计划时,该学校报名学生全部录取,直接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学校报名人数大......(详情)
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离校,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办理学籍异动,学籍需为在校生状态。
审核资料:义务段学生转学:户口本、房产证或父母工作调令、部队专业军人安置证明。
1、户口本,户口本确定学生与父母亲之间关系。户口本无法确定的,可通过父母亲结婚证、学生出生证明等确认。
2、房产证,确认学生是否属于转入学校招生范围,审核方式与新生招生录取方式一致。
3、因父母工作调动,或者部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转,可持父母工作调令或者转业安置证明就近安排入学。
原则上,严格控制学生在同一城区和本乡镇内转学。确实因为家庭居住地变更需要就近入学的,转学条件和审核方式与外省市转学一致,不需填报《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填报异动花名册并持相关审核资料到教育局便民服务中心审核。按照接收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转出—市教育局审核通过的流程完成网上操作。
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三个月以上的。
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审核资料:
1、市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医生医嘱及病历;
3、三个月以上住院证明;
4、电脑打印的出院结账单;
5、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市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以上资料需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三)流程:
1、由休学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
2、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指导家长填报《休学、复学申请表》(一式三份,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学校和学生家长各持一份),家长签字,学校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
3、学校学籍管理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及《休学、复学申请表》到基教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基教科签字盖章,原件交学籍管理员归还家长,复印件及一份《休学、复学申请表》由基教科存档备案;
4、学籍管理员归还证明材料及一份《休学、复学申请表》给家长,学校将一份《休学、复学申请表》拍照后上传至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提交休学申请,并报基教科审批通过。
5、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可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员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
(四)流程示意图
家长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提交休学申请—学校审核证件—填报《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签字盖章—基教科审核证件签字盖章—学校将《休学、复学申请表》拍照上传并提交休学申请—基教科审核通过—学生病愈返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网上提交申请—基教科网上审核通过。
(五)要求
1、学校应严格审核休学证明材料,应按要求准备齐全,不得伪造虚假证明材料;
2、休复学手续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报基教科审批,基教科不接收任何家长及个人来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3、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4、高三毕业学生在省高中课改平台毕业生信息确认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流程:
1、学生出国、归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出国、归国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交流学习的,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出国公函及护照复印件);
3、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出国、归国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报基教科审核通过
4、学校在国网系统中申报出国、归国申请,并报基教科审核通过;
学生在国外深造或交流学习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境外就读学习期限原则上为1年。学习期满仍不能回学校复课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长申请,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办理出国异动手续,连续出国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尽力做好学生劝返工作,并记录三次以上的与家长和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拒不返校的,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
(二)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小学辍学不超过6年及年龄不超过15岁,初中辍学不超过3年及年龄不超过18岁,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的,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电子学籍系统有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过程记载,其学籍可按休学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一)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2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附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3.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4.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
5.其它原因需退学的。
(二)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
(三)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开除处理。
(四)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开除)学生做异动处理。学校应视其他同级学生一样,保留学籍档案。
中小学校不设留级、跳级。湖北省各市州均未设置跳级,据查全国只有广东设置跳级,今后,我们将根据省内其他市州设置情况,予以改进。
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不属于转出、出国、休学、死亡、辍学、退学等类型的学生减少,需由学校通过系统申请登记为“其他离校”,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完成登记。
学生正常升级,学籍信息由系统完成更新。
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在全省管理平台上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外制定。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颁发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毕业考试合格后颁发初中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者颁发初中结业证书;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与公民素养合格,达到144个学分,体质健康达到国家标准的,准予毕业。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高中阶段中途当兵的学生,未完成学业,未完成综合素质评价的无法取得高中毕业证,学校可以凭学生入伍通知书向基教科申请肄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入伍证可作为当兵学生高中毕业证同等使用;
(三)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学校签发,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编号、验印,方为有效。学校应该制定毕业学生报名册并予以存档。
(四)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只出具毕业证明书,不补发毕业证原件(仅只证明一次)。由遗失者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毕业学校校长审查后,由学校报市教育局,教育局根据中考、高考报名花名册核实后,补发毕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