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制是林(草)长制的简称,是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林长,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构建区、地、县、乡、村五级林长体系,实行分区(片)负责,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属地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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