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省内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省外已实现“跨省通办”。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年满16周岁公民,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申请材料
  • 本地(户籍所在地):

    居民户口簿。

  • 省内异地:

    (1)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2)未满16周岁公民申领,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申请亲属关系的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件材料。

  • 跨省异地:

    (1)年满16周岁公民,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2)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如未登记与监护人亲属关系还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公民自申领居民身份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选择到受理地公安机关领取证件或者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领取居民身份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 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办理结果

领取新居民身份证(换领领取新居民身份证应当交回旧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