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树立仲裁委员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员的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 日常考核主要是针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考核。
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考核主要通过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考核、当事人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评价、仲裁员办案情况互评展开。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考核的项目及所占分值。
基本项目如下(共计100分):
1.主动披露可能引起回避的事由(10分)
2.庭前合议,制定审理方案,拟定庭审提纲(10分)
3.及时安排开庭,按时到庭审理,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10分)
4.开庭时严格遵守仲裁庭纪律,不随意离席走动,不打电话、吸烟或进行其他与庭审无关的活动(10分)
5.营造良好的庭审氛围,不与当事人辩论,不进行提示性询问,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双方当事人都有充分陈述主张的权利(20分)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有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透露仲裁秘密的现象(15分)
7.及时合议,作出裁决,不超审限(15分)
8.与记录人员的相互配合度(10分)
加分项目如下(20分)
1.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在规定的审限内提前结案(共6分,每提前一个月加2分)
2.仲裁办案技巧高超,亲和力强,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5分)
3.所办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力大,为本会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5分)
4.结案后针对双方当事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或仲裁寄语(2分)
5.倾心于仲裁事业,善于通过个案办理总结有益的经验,撰写有价值的研究文章或办案心得(2分)
案件仲裁完毕后,工作人员对以上测评项目打分并对每位仲裁员的办案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并将考核情况送交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考核项目:
(一)仲裁员书写裁决书的能力:
1.裁决书有无文字、语法错误
2.裁决书有无计算错误
3.裁决书的事实是否已查清
4.裁决书的逻辑是否严密
5.仲裁庭意见说理是否充分
6.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7.裁决书的结果是否恰当
8.有无漏裁、超裁
9.裁决书质量的总体评价
(二)仲裁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是否接受本委对仲裁案件的合理化建议
案件仲裁完毕后,仲裁委对以上测评项目进行评价并对每位仲裁员的办案情况作出总体评价。
第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评价项目:
1.仲裁员开庭有无迟到、早退及缺席现象
2.仲裁员仪容仪表情况
3.仲裁员有无酒后开庭的现象
4.仲裁员开庭时有无随意离席走动、打电话、吸烟或进行其他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5.营造良好的庭审氛围,公正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与当事人进行当庭辩论。
6.有无指导、诱导、暗示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情况
7.体现仲裁的特点,充分尊重当事人,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其主张
8.能否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
9.裁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
10.能否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11.仲裁员是否有私下接触当事人的现象
12.办案过程中仲裁员有无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案件仲裁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对每位仲裁员的办案情况作出以上项目的评价。
第七条 仲裁员办案情况互评项目:
(一)仲裁庭其他仲裁员对首席仲裁员的评价项目:
1.首席仲裁员控制庭审节奏和秩序的能力
2.首席仲裁员业务专长如何
3.首席仲裁员有无违反仲裁庭纪律的情况
4.是否能公正、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与当事人辩论,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其主张
5.庭审中是否随意发表结论性意见
6.有无在当事人面前直接反驳其他仲裁员的意见或者暴露仲裁庭内部意见的分歧
7.首席仲裁员的沟通协调能力
8.首席仲裁员的工作责任心
9.首席仲裁员起草裁决书的水平
10.首席仲裁员的办案思路与技巧
11.首席仲裁员对其他两位仲裁员的意见是否尊重
(二)首席仲裁员对仲裁庭其他仲裁员的评价项目
1.仲裁员是否有迟到、早退、缺席现象
2.仲裁员有无违反仲裁庭纪律的情况
3.仲裁员的工作责任心
4.是否能公正、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与当事人辩论,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其主张
5.发表的意见是否过于偏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6.庭审中是否随意发表结论性意见
7.有无在当事人面前直接反驳其他仲裁员的意见或者暴露仲裁庭内部意见的分歧
8.仲裁庭评议时是否有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9.能否配合首席仲裁员做调解工作
第八条 仲裁委都各项评价进行汇总,并作出综合评价,报领导审批后作为仲裁员年度考核发放的依据,并计入仲裁员档案。
第九条 仲裁员的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会各项规定的情况;
2.仲裁员的办案数量、质量,办案效率、和解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当事人满意度的情况;
3.办理的案件有无因仲裁员的原因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
4.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其他活动的情况;
5.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情况。
第十条本委将根据仲裁员的年度考核情况作为仲裁员奖惩等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仙桃市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