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一次性告知

发布时间:2023-08-19 16:23 来源: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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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投诉时请准备以下材料,我们将依法对您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

一、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如具体的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和结果等;

4、未超出2年的投诉期限;

5、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6、属于仙桃市的管辖范围。

二、投诉时请书写您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经过。例如:

1、是什么时间到什么工地干活的,具体干了些什么活。

2、是什么人介绍您到该工地干活的,您的班组长或包工头叫什么,项目经理叫什么,联系电话是多少。

3、工资是和谁谈的,具体是如何约定的。总共欠多少人工资,总额是多少。

4、有没有与项目部结算,是不是存在与项目部或包工头有争议的情况。

三、请尽可能地提供对您有利的证据材料。包括欠条、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我们将对您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并留下复印件作为调查的依据。

四、为了你们的诉求尽快解决,不影响你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在集体投诉时,请推选1-5人作为委托代理人。请书写《授权委托书》并签字。根据你们的《授权委托书》,我们在调查过程中直接与你们的委托人进行核实与调查。在发放工资时,我们会通知你们的委托代理人转告你们在何时何地领取工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7、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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