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指的是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认定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指的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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