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
1、很珍贵,须妥善保管。
2、出生医学证明全国联网,一经签发,所有信息不能更改,办理前,一定将新生儿名字取好再办理。
3、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私自涂改视作无效证件。
4、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自行保管,副页由公安机关户籍登记处拆切。
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只能新生儿母亲办理,如不能亲自办理,必须有母亲签字写的授权委托书。
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在分娩机构办理;出生后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的需到市妇幼保健院办理。
具备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认真查验产妇身份证件,在《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及有关情况,并在分娩后24小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妇幼信息系统中,再次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信息,通过妇幼信息系统打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接生医生(或助产士)确认后签字交新生儿母亲(或其委托人)。
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728-3263548进行咨询。
出生登记已实现“跨省通办”,新生儿父母非我省户籍,但在我市内长期居住凭相关材料可直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 本地居民在公安窗口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时,只需填写《新生儿落户“一事联登记表》,公安局后台将材料同步推送医保和人社部门,即可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办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障卡,群众可自行选择邮寄送达、就近自领等证件领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