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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范围为: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和烈士子女士兵等四类人员,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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