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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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解读方式 | 音频方式 |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10月30日发布,根据市政府2025年10月20日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件精神,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配套费征收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最新政策要求,并对已到期失效的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规〔2022〕5号)进行更新,以延续管理要求。
二、修订过程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实际,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多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场、区)意见,市政府2025年10月20日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5年10月30日出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修订内容
《通知》共九条,重点对以下方面作出修订:
(一)征收主体名称的修订:将征收主体由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整为“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二)新增征收对象条款:明确仙桃市城镇规划区内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
(三)征收范围的修订:进一步规范城区范围的表述,明确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
(四)减免范围的修订:
1.免征减征范围。在原免征减征范围基础上调整四点:一是删除“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免缴配套费的规定。二是新增减免范围,将“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纳入免收范围。三是将原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调整为“农村村民依法在本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四是将原规定“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条款,统一规范为“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
四、配套费性质与管理要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用。
五、政策咨询方式
联系人:仙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728-3317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