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2-05-29
来源 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文字解读——《仙桃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政策

发布时间:2022-05-29 来源: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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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仙桃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治环境二次污染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我市共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1座,每年产生污泥约3.2万吨,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污泥焚烧、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农业养殖等,污泥处置单位涉及潜江市、汉川市和仙桃市。

目前,我市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上还未出台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防止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发生,确保污泥得到规范安全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污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工作实际制定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运输和贮存、处理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6个章节共40条。

二、目标和任务

《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仙桃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有效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各环节规范管理,把污泥二次污染风险降到最低,防止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发生,确保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规范安全处置,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

三、关键词及专业术语诠释

1.污水处理厂污泥

污水处理厂污泥是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

2.污泥处理处置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处理后污泥的最终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和建筑材料利用等。处理后的污泥,弃置于自然环境中(地面、地下、水中)或再利用,能够达到长期稳定并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的最终消纳方式。

3.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污泥其他接收单位污泥运输单位

污泥产生单位是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从事污泥处理处置活动的单位,污泥其他接收单位是指以调试自身污水处理设施等为目的(即仅使用并不处理处置)接收污泥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从事污泥运输经营的单位。

四、主要内容解读

1.污泥处理处置监管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工业污泥、河道清淤污泥等其他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2.污泥处理处置原则

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符合国家要求、技术可行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能力。

3.建立健全污泥监管体系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污泥处置建设项目的审批,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污泥处理处置资金;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规划,对污泥产生、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泥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作。

4.污泥处理处置相关企业基本规定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处理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确保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和污泥产物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污泥处置单位应对所接收的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和污泥产物负责,禁止超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污泥管理台账制度。

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备制度。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依据其环评批复文件对产生的污泥泥质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资料保存。

5.污泥处理处置管理的重点要求

运输污泥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的运输车辆,并对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二次污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污泥运输车辆应当及时在污泥处置场所内进行清洁,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在污泥临时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前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清运完毕。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在转移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6.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和污泥其他接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并每月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污泥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

污泥其他接收单位应当在计划接收污泥10个工作日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明确拟接收污泥来源、数量、用途等事项,并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解读单位:仙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杨华  联系电话:1502725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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