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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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城管局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尤其是私家汽车拥有量急剧增长,随之造成的城市停车位供给缺口大、市民停车难等问题日益凸显。自2019年以来,我市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在城区相继建设、投运了一批停车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压力,但依然无法满足市民快速增长的机动出行和停车需求。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统筹加强本市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切实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我们先后分批次前往咸宁、襄阳、京山、武汉等四地学习考察停车场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仙桃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涉及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13家市直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通过征求采纳各单位意见,并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我局会同法律顾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本市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四、目标任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汽车已进入寻常百姓家,随之而来的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加强本市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文明、发展的城市环境。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五章,共五十一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相关部门职责,并鼓励社会资本、单位及个人多元化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停车场规划建设遵循的原则,并对停车场建设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来源、配建标准及要求、停车泊位勘划及撤除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运营和管理,共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经营主体及手续、收费定价方式,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经营主体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停车场使用、管理的其他相关主体行为做出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七条。主要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停车场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停车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应受到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对停车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做了单独说明。
六、主要内容解读
(一)规划和建设
1、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以及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2、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用于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或临时停车泊位。
3、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二)运营和管理
1、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
2、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3、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4、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
6、住宅小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
(三)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车辆、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
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擅自设置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擅自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关键词解释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依法依规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
八、本办法执行特点
(一)明确部门责任
1、在总则中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停车场类型。
2、确定了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3、加强了政府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工作协调机制,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责。根据我市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在总则中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二)完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
1、为缓解停车难问题,新增了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或符合有关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场所,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2、公共停车场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
3、为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新增了城市道路路缘石以上至建筑外缘之间区域涉及违法设置、圈占道路停车泊位的投诉受理和认定等规定。
(三)、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停车泊位、停放点的使用,但因停车场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需要的除外。
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擅自设置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擅自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解读人:郭建华 联系方式:0728-332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