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78025/2022-36358 | 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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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金融办 | 发文日期 | 2021-12-28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
名称 | 仙桃市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促使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和诉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三)重大资产重组;
(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五)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八)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九)提名、任免董事;
(十)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十二)委托理财;
(十三)提供财务资助;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括第三条相关事项时,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监事代表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投票事项投反对票的原因予以记录(如有)。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情况,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金融办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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