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5-36663 | 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10-28 |
| 文号 | 仙政办发〔2025〕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 ||
| 名称 | 仙政办发〔2025〕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1.6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专班机构
2.2 专家组及职责
2.3 现场工作小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和启动
4.3 现场应急处置
4.4 响应升级
4.5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事件调查
5.2 损害评估
5.3 善后处置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6.2 人力资源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通信保障
6.8 基本生活保障
6.9 部门联动保障
6.10 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排查与记录
7.5 奖励及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与实施时间
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健全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仙桃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规定》《仙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仙桃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跨区域可能波及到仙桃市行政区域范围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因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组织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中的重污染天气参照《仙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参照《仙桃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等应急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突发环境事件综合预案,实施时应紧密结合仙桃市编制的其他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构成。
本预案为仙桃市2025年版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预案,与《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主要通过分析仙桃市内易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风险源,建立预警机制,确定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急原则和应急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和准备。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划分(具体见附件1)。
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专家组和现场工作小组构成。
2.1.1工作专班及职责
在仙桃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专班,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组 长: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城发投集团、市供电公司、电信仙桃分公司、移动江汉分公司、联通仙桃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场、区)。
工作专班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加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保障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贯彻执行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1.2工作专班办公室及职责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专班办公室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协助组长、副组长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贯彻执行组长、副组长的各项指令和要求;汇总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收集整理有关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数据。
2.1.3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融媒体中心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发布和应急宣传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4)市融媒体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根据工作专班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市发改委: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仙桃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学生、教职员工紧急避险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宣传和实施工作。
(7)市经信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组织工作;参与、制定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整治方案,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据工作专班的命令实施相关地区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依法控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人员。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经费、应急处置资金,确保本市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工作。
(10)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开展应急测绘保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协同相关单位做好事故监控预警工作;开展区域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的处置以及污染场地修复;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2)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发投集团:负责组织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抢修和维护,协调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确保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应急期间,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14)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协助进行相关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控制处置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调度工作,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所需的水文资料。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卫健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评价,开展对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估;做好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安置和伤亡人员的救助工作;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等特种设备;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的登记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药品质量安全监督。
(19)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参与指导环卫设施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与应急处置后事故现场遗留一般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气象资料分析,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21)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森林资源、林地、湿地资源生态破坏事件、涉及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3)市城发投集团: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区域污染物的排查与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和供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全力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市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25)电信仙桃分公司、移动江汉分公司、联通仙桃分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26)各镇(街道、场、区):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工作专班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专家组人员从省市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和相关部门从事环境监测、化工、消防、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辐射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估、卫生防护、水利水文、天气气象、地质、农林、生物、船舶污染应急、损害索赔和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等领域的专家中选聘,由市直有关部门拟定选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专家组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发地政府在工作专班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成立现场工作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并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需要,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等专业组,明确牵头和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现场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1)技术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由工作专班专家组中的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外部其他成员加入。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2)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路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等。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并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事件等。
(5)应急保障组:由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市城发投集团、市供电公司、电信仙桃分公司、移动江汉分公司、联通仙桃分公司及事发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所需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协调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受威胁人员按规定的途径、方式疏散到安全紧急避难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工作专班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仙桃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并建立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做好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汉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市卫健委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泄漏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梳理、分类,第一时间向各责任部门提出预警通报。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报备。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2.1预警条件
当以下条件成立时,需发布预警:
(1)仙桃市辖区范围内,发生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泄漏,或企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事故排放,可能造成大气、水体、土壤等污染时;
(2)辖区范围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次生或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3)辖区范围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仙桃市造成环境影响时。
3.2.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
3.2.3预警信息发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有可能将要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工作专班办公室确认后,由工作专班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发生或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有可能将要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经工作专班办公室确认,由工作专班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蓝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黄色预警及以上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根据事态发展,视情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应急准备。指令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或单位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5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可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措施。
3.3.1信息报送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信息报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部门和居民,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调整和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工作专班到达前,事发地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处置,调动所辖区域应急救援力量,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工作专班办公室。
4.2.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响应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2分级响应启动
I级、II级响应启动。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工作专班办公室立即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或II级应急响应。
III级、IV级响应启动。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工作专班办公室立即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III级或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3.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根据污染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采取关闭、停产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或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共区域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制订综合治污方案,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污染范围内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可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按照相关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具体如下:
(1)突发性地表水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监测采样以事故发生地点及其附近为主,根据现场情况布点采样和确定采样频次。对江河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对湖(库)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必要时,在湖(库)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点)。
(2)突发性地下水环境应急监测。对地下水的监测应以事故发生地点为中心,根据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者辐射法布设监测井采样,同时根据判断,在地下水流向的上方且与地下水流向垂直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对照监测井采样;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取水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3)大气环境应急监测。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发生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4)土壤环境应急监测。对土壤的监测应以事故发生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样品与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样品。
4.3.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4.3.4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条件。
4.3.5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6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若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者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政府或其他相邻市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向市政府汇报,由市政府协助或统一协调处置。
4.5.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确认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响应终止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应急终止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应急状态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环应急〔2020〕28号)规定进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由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较大、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总结报告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工作小组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总结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必要时可调用医疗卫生、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企业等社会救援队伍。
协调组织大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演练,构建各镇(街道、场、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由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应急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从启动预警至事件处置完毕的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对污染物的种类性质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和实时信息管理、风险预警系统,突出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
市卫健委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必要时可指定应急医疗卫生机构;制订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运输车辆和道路的畅通,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各基础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信息共享,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据实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工作专班办公室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应急专项资金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环境应急技术的研究、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与更新、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工作专班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引导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环保、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提高全民防范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相关责任单位应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利用宣传栏、板报等阵地,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应针对公司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进行1次社区和周边人员应急响应的宣传活动。
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应急管理技术和能力培训,提高各级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培训方式以理论和实战相结合,年初制定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培训内容包括:
(1)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特性及所涉及的污染事故;
(2)各行业各岗位应急污染事故处置;
(3)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措施;
(4)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具的使用方法等。
工作专班办公室应督促环境风险企业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培训力度,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内容包括环境应急知识培训、环境应急管理技术和能力培训等,切实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针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及仙桃市内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每年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处置演习,确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工作专班能正确指挥,现场工作小组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缓解、处置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演练内容包括:
(1)污染事故演练(不同生产企业、场所及设施等地交换演练);
(2)报警及通信演练;
(3)事故发生地人员疏散和场内交通管制演练;
(4)情况通报演练;
(5)各类应急设施的使用技能演练;
(6)模拟各类事故的快速反应演练等。
演练方式以综合演练为主,模拟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模仿接近真实的突发环境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演练完成后,由组织单位进行评估和总结。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和实战演练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4.1排查
排查应急物资库,对老化、不能使用的应急物资进行淘汰并补给,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及风险物质,增补所需的应急物资。
7.4.2记录
全过程记录培训内容和演练内容;培训和演练结束后,进行讲评和总结,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污染事故处置器具、处置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正、补充、完善,确保预案科学化。
7.4.3更新及存档内容
(1)对培训演练的资料、素材、影像、图片等内容进行存档;
(2)各部门环境应急联系方式变动时,及时更新《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部门、救援单位通讯录》;
(3)物资老化、淘汰或新补给时,及时更新应急物资清单。
工作专班对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者因失职、渎职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造成危害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工作专班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仙政办发〔2021〕9号)即行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部门、救援单位通讯录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部门、救援单位通讯录
序号 | 职能部门 | 环境应急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1 | 市政府办公室 | 值班室 | 0728-3491063 |
2 | 市委宣传部 | 值班室 | 0728-3491194 |
3 | 市委政法委 | 值班室 | 0728-3491193 |
4 | 市发改委 | 值班室 | 0728-3222808 |
5 | 市教育局 | 值班室 | 0728-3319019 |
6 | 市经信局 | 值班室 | 0728-3223279 |
7 | 市公安局 | 值班室 | 0728-3332000 |
8 | 市财政局 | 值班室 | 0728-3222174 |
9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值班室 | 0728-3323001 |
10 | 市生态环境局 | 值班室 | 0728-3317704 |
11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值班室 | 0728-3332988 |
12 | 市交通运输局 | 值班室 | 0728-3223353 |
13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值班室 | 0728-3334670 |
14 | 市农业农村局 | 值班室 | 0728-3321915 |
15 | 市卫健委 | 值班室 | 0728-3203839 |
16 | 市应急管理局 | 值班室 | 0728-8881212 |
17 | 市市场监管局 | 值班室 | 0728-3222888 |
18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值班室 | 0728-3323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