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6-03565 | 分类 | 科技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6-01-13 |
| 文号 | 仙政规〔2026〕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 名称 | 仙政规〔2026〕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仙桃(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锚定“聚力建支点、奋进两千亿、勇当排头兵”发展目标,进一步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充分发挥仙桃(武汉)离岸科创园(以下简称科创园)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规范科创园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园选址于武汉蔡甸区常军大街与常欢大道交汇处(蔡甸经开区)东湖高新·国际智造中心,按照研发试验、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招才引智和科技金融五大功能定位进行建设。
第三条 科创园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管理、专业运营”的模式,为入驻科创园的企业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成果孵化项目等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科创园运营管理工作机制,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城发投集团、仙桃高新区、市高新投公司等部门参与。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对科创园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审议批准科创园总体运营目标、年度重大运营活动等事项;
(三)审议批准重大财政支持事项、重大制度,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创园的功能,根据需要,可由相关单位引入具有产业服务、科技投资和园区运营经验的运营机构。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政策、绩效考核、审核企业(机构)入驻及退出等业务工作。
市城发投集团负责组织科创园建设、基本装修、展厅装修、资产购置及管理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人才政策。
市经信局负责收集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并提供产业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经费并对资金进行监管。
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对接并组织开展推介活动。
仙桃高新区负责做好科创园产业落地保障工作。
市高新投公司负责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投融资活动。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入园范围和条件
聚焦现代纺织服装、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现代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主导产业领域以及为产业发展提供相应服务的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
(一)研发机构入驻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意在仙桃设立法人主体,或有相关科技成果在仙桃落地转化。
(二)科技成果孵化项目入驻应具备以下条件:需拥有无权属纠纷的技术和产品研发能力,具备产业化生产前景和市场潜力。
(三)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工商注册代理、法务咨询、财务服务、税务办理、人力资源对接、知识产权代理、科技成果转化、债权融资、融资对接等至少一项公共服务资质。
第七条 入园流程
(一)企业(机构)向运营机构提交申请,由运营机构进行初审。
(二)申请入驻的企业(机构)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由运营机构与拟入驻企业(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应约定入驻期限,拟入驻企业(机构)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入驻,逾期未入驻的,协议自动失效。
第八条 入园政策
(一)绩效奖励政策
入驻企业(机构)需按照常驻研发人员人均20平方米的标准申请使用办公研发场地,总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场地租金按照同区位市场价执行。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入驻企业(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企业(机构),给予绩效奖励。绩效考核与奖励细则另行规定。
(二)其他政策
入驻企业(机构)享受仙桃市同等科技创新和人才优惠政策,产业化落地项目享受仙桃市招商引资政策。
第九条 出园规定
(一)入驻企业(机构)协议期满不再续约或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科创园的,向运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营机构报市科技局备案后,办理退出手续。
(二)入驻企业(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运营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机构)退出科创园: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违规被责令退出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补缴已享受的租金补贴;
2.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3.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
4.经营场所非因不可抗力连续两个月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且运营机构函询后5个工作日内未予整改的;
5.逾期30日以上未缴纳应缴费用;
6.其他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退出的入驻企业(机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市财政列支专项经费,按照规定兑现绩效奖励等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