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5-40574 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11-26
文号 仙政规〔2025〕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11-27
名称 仙政规〔2025〕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仙政规〔2025〕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7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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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25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51126

仙桃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仙桃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主体,负责统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负责公布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保征收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组卷上报及征收指导;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征地补偿资金,并拨付至属地政府;市经管局负责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市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市委政法委负责审核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因征地问题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各属地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和征地补偿争议调处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 确定土地征收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配置用地计划指标后,委托属地政府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相关工作。项目用地单位为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第六条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属地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场、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含征收范围图)、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应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属地政府负责做好监督工作,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土地现状调查。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属承包地的,应当调查承包经营权情况;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调查相关权利人及权属界址、用地面积、不动产权利证书等。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结果由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确认或者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应当由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并对调查采取摄影、摄像、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社区)或者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证明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权利人对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属地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属地政府要及时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属地政府负责组织拟征收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经管站等相关单位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查明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状态、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等情况,制作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经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抄送市人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地政府应当自行或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土壤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委政法委审核并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第十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属地政府,联合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地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

第十一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属地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场、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应当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证明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拟征收土地范围图),申请听证权利、期限及方式,办理补偿登记方式、期限以及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处理方式,异议反馈渠道及期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告期满,属地政府应取得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回执函,回执函应包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总体情况、是否听证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听证。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组织听证。市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自行组织听证,由属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取意见、听证会等情况,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的,及时组织修改,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再次发布,并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证明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三条 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逾期未登记的,按照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征地补偿登记内容。

第十四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属地政府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属地政府与拟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个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订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地总面积的10%。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书面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对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可在申报土地征收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补偿费用。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测算并落实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并保证各项费用足额预存到位、专款专用。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等征地补偿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由市人社局负责指导。

第十六条 征地报批。属地政府将征地程序涉及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呈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15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拟定征收土地公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属地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场、区)、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证明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写明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内容,并附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范围图。

第十八条 实施土地征收。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将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和征地补偿协议转至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办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手续,并将款项拨付至属地政府,属地政府具体负责拨付至被征地村(居)委会专户。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属地政府将相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属地政府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予以保管或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预留还建安置房或宅基地。

第十九条 土地交付。征地补偿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规定交付土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腾退交出土地的,由属地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属地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征地批准文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属地政府应在完成征地补偿后及时下发相应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属地政府嘱托文件办理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第三章 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确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并将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职责负责对调整承包经营权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属地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收益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场、区)征地补偿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

第二十三条  因非农建设,申请将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的,相关程序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按以下要求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且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情况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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