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5-36797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10-30
文号 仙政规〔2025〕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10-31
名称 仙政规〔2025〕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仙政规〔2025〕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31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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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等精神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范围

(一)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即干河街道、龙华山街道、沙嘴街道、杜湖街道及仙桃高新区规划区。

(二)镇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度假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二、配套费征收对象

仙桃市城镇规划区内经规定程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配套费。

三、配套费征收标准

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其中城区按45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平方米标准征收。

四、配套费征收管理原则

配套费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委托政府征收并专项用于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时建设工程和地下建筑含地下停车库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或擅自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配套费免收范围

免收配套费的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村民依法在本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

(一)本通知由仙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规〔20225号)同时废止。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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