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5-36797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10-30 |
| 文号 | 仙政规〔2025〕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5-10-31 | ||
| 名称 | 仙政规〔2025〕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等精神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征收范围
(一)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即干河街道、龙华山街道、沙嘴街道、杜湖街道及仙桃高新区规划区。
(二)镇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度假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二、配套费征收对象
仙桃市城镇规划区内经规定程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配套费。
三、配套费征收标准
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其中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四、配套费征收管理原则
(一)配套费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二)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委托各地政府征收,并专项用于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临时建设工程和地下建筑(含地下停车库)一律按标准征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或擅自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配套费免收范围
免收配套费的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以及军事设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村民依法在本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国家、省政府规定给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
(一)本通知由仙桃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规〔2022〕5号)同时废止。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关联解读: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联解读:图文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联解读:音频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