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5-11478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04-07
文号 仙政规〔2025〕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4-08
名称 仙政规〔2025〕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的通知

仙政规〔2025〕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8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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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已经2025年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547

仙桃市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城区干河街道、龙华山街道、沙嘴街道、杜湖街道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管控。

管控违法建设,包括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物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快速处置”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严格按照《仙桃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城区范围内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禁止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禁止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第六条 严禁个人非法购买或出售宅基地,严禁以危房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建设。

第二章构建“三道防线”

第七条城区街道、各村(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对违法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巡查管控体制机制,构建管控“三道防线”,及时发现、控制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条 社区)是管控违法建设的第一道防线,要制定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并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安排人员重点值守、及时劝阻,防止突击偷建抢建,并及时向所属辖区街道报告,同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拆除等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管理规约、装饰装修规范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强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安排人员重点值守、及时劝阻,防止突击偷建抢建,并及时向所属辖区街道报告,同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拆除等工作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属地村社区承担违法建设巡查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住宅小区,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向所属辖区街道报告。

第九条城区街道是管控违法建设的第二道防线,要组建专职控违巡查队伍,制定防控措施,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对辖区内堆放的建筑材料进行核查,清理涉嫌违法建设的材料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是管控违法建设的第三道防线,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各司其责,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工作。对不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将线索移送到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管控职责分工

十一条 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卫健文化和旅游市税务局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城区街道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管控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巡查查处工作机制,依法开展违法建设防控,查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以及拆除现场维稳及事后管理工作

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违法建设管控工作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土地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在提出出让地规划条件时加强违法建设防控,严格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开展房屋建筑施工活动日常巡查检查,重点加强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的监管,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纳入诚信记录;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用地的行为予以查处;对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实施监管,认定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对尚未处罚结案的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建筑物不予登记对已储备、已回收和已征收地块实施监管,在巡查和管控工作中发现疑似违法建设的及时告知属地街道、市城管执法局。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管,开展市政工程施工活动日常巡查检查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纳入诚信记录

(三)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劝阻、制止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告知属地街道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制定防控制度及工作计划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将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机关

(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筑物的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市发改委负责加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畅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七)市市场监管局卫健文化和旅游市税务局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对不能提供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的,依法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双随机抽查检查

(八)市水利和湖泊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市供电公司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十条 有关单位要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管控工作:

(一)公证机构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为查处违法建设依法提供公证服务

(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的舆论监督,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的曝光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意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城区街道是辖区违法建设管控工作责任主体,实行党政同责。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违法建设管控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街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约谈,或提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一)对治理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治理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纵容、庇护单位及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街道执法中心、社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提请同级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一)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或查处不力的

(二)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未实行违法建设网格巡查责任制的

(三)对违法建设不履行巡查劝阻职责、不及时报告、制止不力,造成违既成事实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房屋建设的

(五)为违法建设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对违法建设查处配合不力的

(七)谎报、瞒报、拒报、包庇纵容违法建设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不严,纵容、庇护、放任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二)在本辖区或者工作职责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开展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直接或以他人名义参与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或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作出的各项处理决定的;

(五)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其他镇场、区参照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关于违法建设治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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