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4-46794 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12-05
文号 仙政规〔2024〕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12-10
名称 仙政规〔2024〕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仙政规〔2024〕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4125

仙桃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第三条  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各地党委、政府是主体责任单位,村集体是直接责任单位,各级财政(经管)部门是监管责任单位,农业农村、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各级纪委监委机关要强化执纪问责。

第四条  各地要成立由党(工)委书记牵头,镇长(主任)负责,农业农村、财经、组织、纪委监委等分管负责人参与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托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各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操作办法和监管责任;

2.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年度考核方案,明确村集体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及办法;

3.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年度审计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阶段步骤、责任分工等事项;

4.制定农村集体三资年度清产核资方案,明确清查时间、内容、要求和责任等事项;  

5.每季度召开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安排部署日常工作;

6.审批村集体资产资源、工程建设等交易项目、交易方式,协调抓好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预算、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7.督促村集体配合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人员,及时追究责任;

8.配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各地“三资”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在村集体与镇(街道、区)签订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协议的基础上,为村集体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各镇(街道、区)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会计核算业务;

2.代管资金收付。在市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村集体资金专储账户,代理现金收付、存款转账,监督村集体资金收支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账及投资兴办经营实体的,资金进出须接受三资中心监管;

3.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监管。结合资产资源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记录、核对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清产核资工作,确保村集体资产资源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4.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集体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5.落实审计监督管理。执行年度审计、重点审计、专项审计、换届(离任)审计等日常审计工作;

6.加强民主监督管理。执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管理意见,指导落实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工作;

7.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集体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8.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经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9.协助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协助产权交易中心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工程建设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三)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等交易活动,推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等交易活动的档案管理;

3.每年定期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等交易活动开展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等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须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及所获收益的分配、使用;

(三)村集体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及对外捐赠;

(五)村集体应收款项债权的核销;

(六)村集体三资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监事会负责村级民主理财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事项决策;

(二)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审查村集体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村集体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村集体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村集体提出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经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须实行预算,各类经济行为应在预算框架内进行。确需发生预算外支出的,须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三资中心审批、备案。村集体须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村集体成员公示。 

第九条  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出租、销售、居间服务、投资等集体收入,政府拨款、财政转移支付以及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征占土地等补偿资金,资产处置、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投资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村集体收款,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电子票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严禁收款不开票据。各地要推行在三资中心集中开据,建立村级收款收据管理台账,安排专人负责开据和台账管理工作,做到一季度一核查。

第十一条  各地三资中心要推行村集体使用收款码直接收款入账,堵塞村级坐收坐支、收入不交账等漏洞。村集体实收现金的,须在3日内全额存入村集体资金专储账户,并在各地三资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实现票款同行。村集体资金进出手续必须由村报账员经手办理。

第十二条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按时报账制。村集体收支、往来等经济行为须坚持按时结账每季度至少到三资中心报账一次三资中心须定期开展村级资金盘库活动,及时处理各类跨期条据,杜绝资金体外循环等现象,确保出纳库存与账面余额相符;

(二)实行签审制度。村集体日常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由村集体理事会成员签名、盖章,三资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三)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农户拆迁及征地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款额,一事一议项目、村级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由三资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受益个人和供应商账户。

第十三条  加强小额零星支出管理。村集体支出,原则上使用税务部门的正式税票报账。在村内组织群众开展劳务活动的,由村集体制订事项用工计划,报当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明确事项内容,完善用工记录,使用楚税通开具税票报账,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受益个人。

第十四条  加强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各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村集体办公费、会议费、通讯网络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报刊订阅费、公益福利支出等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及标准,纳入预决算管理范围,严格实行定项限额、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加强村级大额开支管理。村集体大额开支须先申报、后开支。如实填写经管部门监制的村级大额开支申报单, 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各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村级大额开支起点标准,由各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村集体不得设置公务接待费。对村级确因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和防疫防汛等公益活动产生的生活费用,必须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村实际从严制定。

第十七条  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村级一事一议、工程建设项目等支出,报账必须使用正式税票,且必须附有大额开支申报单、项目施工合同、预算情况、决算报告及各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严格专项资金管理。村集体专项资金应按规定支出,不得改变用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严格大额资金管理。在确保村集体大额资金不脱离村集体资金专储账户的前提下,各地三资中心可以与开户银行协商,开展定期、协议等存款业务,增加利息收入,按年合理分配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强化三资中心资金管理。各地三资中心须做好资金总账与明细账核算,按月核对存款余额,管好单位财务公章、行政一把手印签、出纳印签,制订规范的资金拨付制度、流程、及请款和报账等单据,严格资金拨付关口。

第四章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农田水利、交通、电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库存物资,包括使用财政衔接资金确权并移交地方的资产,须按类别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营村集体资产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村集体直接经营的,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报经当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送当地三资中心备案;

(二)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并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依照合同规定落实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确因承包、租赁投资额度过大,合同期限需要超过5年的,须报经当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送三资中心备案;

(三)实行参股、联营、合资的,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资产经营权的,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变更产权的,须报经当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送三资中心备案。

通过以上第(二)、(三)项经营村集体资产的,各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三条物资采购(含固定资产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理事会决定;价值在5000(含)20000元的由村集体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购置;价值在20000元(含)以上的须实行公开交易。

第二十四条  以变卖、报废等方式处置村集体资产的,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理事会决定;原值在5000元(含)以上的,须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处置,并在当地三资中心备案。

第五章  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滩涂、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源实行资源登记簿管理。资源登记簿须登记资源的名称、类别、地址、面积、使用状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须登记使用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事项;集体建设用地及发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流转,推行农户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小田大田的适度规模经营模式,流转费用采取公开招标、公开协商方式确定。村集体可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收取一定居间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资源,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村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方为村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先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综合考虑我市农用地平均产出、成本投入测算和土地流转价格行情,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最低指导价格,村集体发包价格低于最低指导价格的,需报当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二十九条 农户委托集体统一流转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和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发包,村集体须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物价上涨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土地流转收益增幅,承包合同须在当地三资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村集体土地资源发包,收入为村集体所有,镇级不得平调、挪用。村民小组土地资源发包收入归该小组自主使用,村级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管。对农户委托村集体土地统一流转的收入归农户所有,村级不得截留。 

第三十一条  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动盘活村集体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养老保险和公益事业等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接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其分配方案须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送三资中心备案。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购置和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等须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向当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审批。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下列经济行为应在当地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一)物资采购(含固定资产购置)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的;

(二)资产处置价值在5000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三)承包租赁标的额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四)农户委托集体统一流转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和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发包,单宗交易面积50亩以上(含)100亩以下的;

(五)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1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下列经济行为须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一)物资采购(含固定资产购置)价值在15万元(含)以上的;

二)资产处置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三)承包租赁标的额20万元(含)以上;

(四)农户委托集体统一流转的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和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发包,单宗交易100亩(含)以上的;

(五)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

(六)其他需要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等在镇级以上(含镇级)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村集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集体理事会同意材料;

(二)召开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并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材料;

(三)工程建设项目名称、资金预算、筹资渠道、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材料

(四)须当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交易事项的批复材料。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等在镇级以上(含镇级)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应落实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工程项目建设技术含量较高或投资额1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进行资质审查;

(四)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镇、村干部(具备专业能力),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员组成

(七)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八)确定中标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物资采购(含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须各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结果须向全体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三十九条  交易活动中买受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债务管理

第四十条  严格锁定村集体债务。各地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管工作,要全面组织开展村级存量债务清理核查,明确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经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成员代表认可后,建立村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债务台账,完善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防止村集体债务反弹。各地要严格遵守村级财务预决算、非生产性支出、大额开支控管、村干部编制配备、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等规章制度;对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项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类宣传创建活动等,严格按照谁出政策、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实施,村级不得举债安排配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级开展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严禁向村级摊派报刊、书籍征订和经费筹集任务,控制村级新增不良债务。

第四十二条 加快化解村集体债务。各地要将化解村级债务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村级年度偿还计划,大力开展豁免减债、核呆减债、债权债务冲抵减债、还本停息或停息挂账等活动,盘活闲置资产资源,用好征地补偿资金留存款,积极争取资金援助、加大清欠力度,有效化解债务存量。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地每年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党员群众评议、专项核查等活动,广泛征求包村干部和村集体监事会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全力完善、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每季度须将财务活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底须将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合同执行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对群众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问题,要做到及时公开、真实公开和全面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三资中心须严把资金拨付关口,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一律不得拨付,特别是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的,未经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验收的,不得随意拨付;包村专管员应落实包村工作职责,监管村级收支、资产资源,督促民主管理;三资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代理会计核算程序性审查,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各地要强化村集体财务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或抽样审计,村两委任期目标责任和离任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公开,三资中心应做好审计资料存档。财政(经管)、农业部门应加强对村级审计的指导、监督,确保村两委一届内审计不少于1次,发生重大信访事件和村干部离任必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镇、村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实行追责问责。

(一)使用自制、自购收据收款,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集体收入,收入不及时缴入三资中心村集体资金专储账户的;

(二)隐瞒、截留、挪用、侵占、私分集体三资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付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三资投资入股、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村集体利益的;

(五)在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借贷款的;

(七)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各地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三资中心工作人员和包村专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统一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级农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