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78025/2024-42626 | 分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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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11-05 |
文号 | 仙政规〔2024〕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11-07 | ||
名称 | 仙政规〔2024〕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结合仙桃实际,制定如下八条措施。
一、持续支持创新主体壮大。对首次入选省高企百强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驼鹿”“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等省科创“新物种”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市级科技研发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少于10万元经费支持,全市研发项目经费支持不少于50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的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分别按项目到位资金的10%、5%给予企业配套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科技小院、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平台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万元奖励。
四、激励企业入驻仙桃(武汉)离岸创新中心。依据国家鼓励创新的规定,对仙桃(武汉)离岸创新中心,依法给予财政补助。仙桃(武汉)离岸中心对于入驻企业的补助,通过入驻协议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延伸科技创新基层服务。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农业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给予每人每年8500元补助(含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持一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对在本地开展成果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创业、技术交流培训的,给予每站每年2万元补助;选派一批企业科技创新辅导员,对协助开展科技政策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科技统计、企业需求调研或技术对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的,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补助。
七、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当年辅导我市5家及以上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企业委托通过率达到90%以上的,每通过1家奖励该中介机构2000元;对获批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八、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及科技创新考核。将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强科技创新考核,将科技创新的重点目标分解到各镇(街道、场、区),年终进行考核。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新产值增长率等指标纳入全市政绩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加科技创新考核指标权重。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仙政规〔2021〕6号)同时予以废止。市内现行其他科技创新类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标准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