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78025/2023-46760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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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12-05 |
文号 | 仙政规〔2023〕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
名称 | 仙政规〔2023〕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沙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沙湖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沙湖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保护沙湖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自然风貌资 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以淡水草本沼泽湿地类型为主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 沙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五条 市政府将沙湖湿地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沙湖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周等开展教育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引导新闻媒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沙湖湿地公园管理局作为专门机构,负责沙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沙湖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共同做好沙湖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沙湖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鼓励公民、法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沙湖湿地公园的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湖北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沙湖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与我市水利湖泊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沙湖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发展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沙湖湿地公园应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十二条 沙湖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禁止在沙湖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对湿地生态系统形成破坏的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沙湖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沙湖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理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第十六条 沙湖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限于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沙湖湿地公园的湿地。因国 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需要临时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湿地恢复方案,并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十八条 沙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 源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对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烧荒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野生动物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五)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六)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沙湖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等活动,应当经沙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沙湖湿地公园可以根据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的生态旅游服务。禁止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利用沙湖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三条 进入沙湖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四条 沙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资源保护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湿地资源的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沙湖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湿地资源破坏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关于湿地公园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