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3-24157 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9-13
文号 仙政规〔2023〕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9-13
名称 仙政规〔2023〕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仙政规〔2023〕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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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仙桃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13

仙桃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湖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

第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拟定火灾事故调查方案,按照以下事故调查权限,在5日内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一)重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对火灾进行提级调查的,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协助。

第五条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调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第六条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调查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也可根据火灾事故性质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调查组根据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专项小组,各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第九条综合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协调开展事故舆情信息监测、处理;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和证据的管理;

(五)整合各组调查报告内容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技术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二)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物证的送检和鉴定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三)评估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对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事故责任分析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管理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二)查明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落实情况;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对应当追责问责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调查组有权向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调查组成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由调查组组长决定是否批准。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被调查对象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调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明直接原因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导致火灾发生、蔓延扩大的间接原因,查明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蔓延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调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责任。围绕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消防技术服务等环节,查清有关单位和个人职责履行、责任落实情况。

(三)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火灾中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发挥作用情况,查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四)调查政府、部门相关责任。调查火灾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调查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60日。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起火原因、成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及有关证据材料。

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由消防救援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负责组织调查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及时将批复内容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除依法应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调查组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自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后1年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评估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授权牵头组织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十三条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评估意见及措施建议。

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的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现责任追究或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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