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78025/2020-94407 | 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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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9-12-25 |
文号 | 市政府令第7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
名称 | 仙桃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仙桃市城区“三道防线”管控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
仙桃市城区“三道防线”管控违法建设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城区正常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三办一园”(干河街道、龙华山街道、沙嘴街道、仙桃工业园)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管控。
管控违法建设,包括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一书两证”)、施工许可证,或违反“一书两证”、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三道防线”,是指城区“三办一园”、各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违法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巡查管控相关机制,构建管控“三道防线”,及时发现、控制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第四条 违法建设的管控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治理、防控为主、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构建“三道防线”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管控违法建设的第一道防线,要制定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并劝阻本辖区违法建设行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安排人员重点值守、及时制止,防止突击偷建抢建,并及时向所属辖区(办、园)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同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拆除等工作。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管理规约、装饰装修规范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强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安排人员重点值守、及时制止,防止突击偷建抢建,并及时向所属辖区(办、园)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同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拆除等工作;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属地村(居)民委员会承担违法建设巡查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住宅小区,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向所属辖区(办、园)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六条 城区“三办一园”是管控违法建设的第二道防线,要组建专职控违巡查队伍,制定防控措施,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并劝阻本辖区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对辖区内堆放的建筑材料进行核查,清理涉嫌违法建设的材料;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是管控违法建设的第三道防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进行巡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巡查,并依法处置;住建、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违法建设管控职责分工制定违法建设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移交并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第三章 管控职责分工
第八条 本市要建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住房保障、城管执法、公安、发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税务、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城区“三办一园”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管控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巡查和协助查处工作机制,依法开展违法建设防控、违建拆除现场维稳及事后管理工作,并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工作,并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违法建设管控工作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在提出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时加强违法建设防控,严格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对违法用地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对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对尚未处罚结案的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不予登记;对已储备、已回收和已征收地块实施监管,在巡查和管控工作中发现疑似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管,负责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日常巡查检查;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纳入诚信纪录。
(三)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劝阻、制止物业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四)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指导和实施,负责制定防控制度及工作计划;依法查处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承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法律责任,并履行相应职责;将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向有关的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将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五)公安机关要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发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城管执法等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许可,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活动、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利用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行政许可,并按相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水利和湖泊、林业、供电、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十条 有关单位要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违法建设管控工作:
(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要查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向有关部门查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依法不得提供服务;发现已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要立即停止相关公共服务。
(二)公证机构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为查处违法建设依法提供公证服务。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管控工作的舆论监督,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的曝光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市治违办、城区“三办一园”要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城区“三办一园”为辖区违法建设管控工作责任主体,实行党政同责。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违法建设管控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在违法建设管控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相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城区“三办一园”和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建立违法建设管控体系和巡查机制的;
(二)城区“三办一园”对本辖区发生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违建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仍未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告,违法建设被市督查组、相关职能部门或群众举报先行发现的;
(三)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巡查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被市督查组先行发现或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认定、核准、报告、移交、查处不及时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不严,纵容、庇护、放任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二)在本辖区或者工作职责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开展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直接或以他人名义参与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整改到位或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作出的各项处理决定的;
(五)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二)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三)因违法建设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镇(场、区)参照执行。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关于违法建设治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