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1378025/2026-28667
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7-29
文号
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07-29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7-29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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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仙桃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划定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仙桃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捕猎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均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军用武器、气枪、体育运动枪支、弹弓、玩具枪、弓弩、爆炸物、毒药、地枪、捕笼、地弓、粘网、猎夹、排铳、激光设备、电击装置、猎套、无人机、电子诱捕装置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装置。

五、禁猎方式。禁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电击、火攻、烟熏、网捕、犬捕、鹰抓、挖洞、陷阱、捡蛋、捣巢、诱鸟器诱捕、无人机坠箭投网以及其他禁止的猎捕方式。

六、特殊猎捕。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按照证件载明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活动结束后,猎捕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猎捕情况。

七、法律责任。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仙桃市公安局110、仙桃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0728-3222370、仙桃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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