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1378025/2026-2143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仙桃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7-02
文号
仙政规〔2026〕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07-02
名称
仙政规〔2026〕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仙政规〔2026〕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2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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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672

仙桃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中心城区以《仙桃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的集中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厉行节约、按效付费原则加强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为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调整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严格履行成本监审等程序。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实施监管,依法查处直接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利用餐厨垃圾提炼非食用油脂及其市场流向实施监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等行为。

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街道负责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管理。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章 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三)应当与收集、运输单位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收集容器送至固定设置点,由收集、运输单位统一收集、运输。

第九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二)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式专用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收集、运输单位的名称和相关标识标志,运输餐厨垃圾过程中不得泄漏、撒落;

(三)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排放标准;

(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生态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制订管理制度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

(四)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情况和生产产品的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五)直接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生猪;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向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收集、运输、处置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通报机制,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发生的检查、处罚等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条 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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