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1378025/2026-22415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4-14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04-14
名称
关于《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搞)》征求意见的反馈(一)

关于《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搞)》征求意见的反馈(一)

发布时间:2026-04-14 来源: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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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结果和采纳情况说明

适应新形势下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确保《办法》修订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我局组织编写了《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向8个市直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相关单位先后反馈了意见,其中:6家市直单位反馈无意见,2个市直相关单位有修改意见均已采纳(表格附后)。

序号

提出意见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直接确定纳入城市建成区供水管网的居民(含暂住人口)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是否有定价依据,是否已履行定价听证程序,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11条第2项“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已采纳,修改为:纳入城市建成区供水管网的居民(含暂住人口)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采取随水费代收方式收取

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管理办法》直接确定手续费标准为代收金额的3%,同样涉嫌程序违法,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11条第3项“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已采纳,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局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用于供水企业开展水费代扣所产生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成本,每年按全年代收总额不超过3%的标准,由市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具体支付办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对物业公司给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返还,未找寻到上位法依据。由政府部门为此拨付环卫费,且与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额的比例挂钩,涉嫌构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规支出,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10条第3项。

已采纳,删除原文对物业公司给予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返还比例

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第三、四款,第十条第二、三款,建议补充上位法依据, 或者予以删除。

已采纳,正在修订中

5

市税务局

第七条:第一段“市税务局是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市城管执法局是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代征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工作。”

建议修改为:市税务局是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委托市城管执法局代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负责对其征收行为进行监管,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市城管执法局是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被委托代征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工作,按月向市税务局传递城 镇垃圾处理费核定信息、征收台账、欠费情况等。


部分采纳,修订为: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市城管执法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部门,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相关工作。

6

市税务局

第二段和第三段合并后,建议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缴费人,凭市城管执法局出具的缴费通知书,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自行申报 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居民家庭及个人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与水费捆绑代征,市自来水公司按照“限期限额”的标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申报缴纳。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流动摊点、商业经营门店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委托市城管执法局上门代征,市城管执法局按照“限期限额”的标准,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申报缴纳。”


部分采纳,修订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财政局建立财政代扣机制,根据市城管执法局按收费标准核定应缴金额,在部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直接划取;非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自行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7

市税务局

第四段整体,建议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局代市税务局每年向市自来水公司支付年代收金额的3%手续费,用于其劳务及必要费用支出,相关费用按现行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预算拨付到市城管执法局。”

已采纳,正在修订中

8

市税务局

第五段最后一行中的“税务金库”,建议改为“国家金库”。


原文采纳

9

市税务局

第十一条整体,建议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市城管执法局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市税务局,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缴费人下达《非税收入事项催缴通知 书》。对催缴后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缴费人,市税务局将欠费信息移交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部分采纳,修订为: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报由税务局,由市税务局向缴费人送达《非税收入催缴通知书》。


10

市税务局

第十三条整体,建议修改为“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规范收费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抽查,及时发现处置委托代征中收费人员随意减免,截留、侵占或挪用代征费款等情形,防范廉政风险。”


待商议

征求意见征集意见原文内容链接:

https://www.xiantao.gov.cn/zfxxgk/xxgkml/qt/jcygk/jcca/202606/t20260609_5954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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