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2-35193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4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2-07-05 | ||
| 名称 | 关于《仙桃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意见收集情况说明 | ||
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我局起草了《仙桃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27日通过我局机要网向7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共收集到7份回复意见,其中6个单位无意见,1个单位提出了1点意见,经综合考量,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建议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22]28号)文件精神,增加‘用于经营的自建房在办理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合格鉴定证明’”的意见予以采纳。
各单位回复意见附后。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仙桃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pdf
附件:(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征求《仙桃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意见的函的回复(1).pdf
附件:(市应急管理局)回复函.pdf
附件:(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回复函.pdf
附件:(市住建局)修改意见6.30.pdf
附件:(市自规局)关于征求仙桃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意见的复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