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3-28265 | 分类 | 林业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3-07-10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3-07-10 | ||
| 名称 | 【已完成】关于征求《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
市直相关单位:
我市2016年6月20日实施的《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6月过期。根据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我单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实施)、《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原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请你们认真研究,对《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在8月10日之前,以红头函的形式将意见建议,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扫描回复给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无修改意见建议也要回复)。联系人:严政,联系电话:13307225288;邮箱:604490118@qq.com。
附件:1.《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关于《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仙桃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3年7月10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仙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沙湖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保护沙湖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自然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以淡水草本沼泽湿地类型为主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 沙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五条 市政府将沙湖湿地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沙湖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周等开展教育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引导新闻媒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沙湖湿地公园管理局是负责沙湖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沙湖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共同做好沙湖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沙湖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沙湖湿地公园的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湖北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沙湖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与我市水利湖泊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沙湖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发展规划应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沙湖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十二条 沙湖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禁止在沙湖湿地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对湿地生态系统形成破坏的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沙湖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三章 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沙湖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理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第十六条 沙湖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仅限于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可适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沙湖湿地公园的湿地。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需要临时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湿地恢复方案,并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十八条 沙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本底调查和动态监测,对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烧荒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野生动物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五)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六)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沙湖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等活动,应当经沙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沙湖湿地公园可以根据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的生态旅游服务。
禁止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利用沙湖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三条 进入沙湖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二十四条 沙湖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资源保护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湿地资源的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湿地资源破坏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关于湿地公园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关于《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沙湖国家湿地公园属原生态草本通江湿地,于2023年2月正式获得国际湿地授牌,其自然禀赋独特,是我省目前保护等级最高的6个自然湿地之一。湿地公园具备“湿地”(生态保护为主)和“公园”(可以进行合理利用)两大属性,湿地自然生态属性决定了其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保护,包括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文历史风貌保护等多方位的保护。我市《仙桃沙湖国家湿地管理办法》(2016年6月20日施行)已于2021年6月到期。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我们通过及时制订新的《办法》,以实现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
1.修订《办法》是实现科学保护的需要
沙湖湿地生态资源丰富,自然景观质朴。唯有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才能实现对湿地水体、地貌、动植物资源、历史文化等的科学保护,全面加强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从而确保沙湖湿地的永续发展。
2.修订《办法》是实现合理利用的需要
与我省其他湿地风景旅游区相比,沙湖湿地虽然具有较好的湿地风光,但属原生态湿地,它兼有保护、科研、教育、生态观光等功能,具有合理利用的巨大价值。唯有通过具有针对性的专项立法,才能正确处理好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相和谐、政府与群众相和谐、历史与现实相和谐、保护与利用相和谐,走出一条保护与利用“双赢”的湿地公园模式。
3.修订《办法》是实现依规管理的需要
唯有通过修订规范性文件,才能为实现沙湖湿地有效保护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真正实现有章可循、依规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二、修订过程和编制依据
(一)修订过程
1.修订起草。2023年4月,我中心湿地公园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查阅大量资料和参考资料后,历时2个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办法》。我中心党组分别于2023年5月20日和2023年7月24日专题研究讨论《办法》。
2.各部门意见征求。2022年6月初,我们将《办法》,送达到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湖镇等12个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期限为1个月。
3.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讨论的情况。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修订《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修订《办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办法》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二)编制依据
1.法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规章、规划和文件
①《湖北省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②《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地实际修订的内容。对照《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6-2021年)的内容,结合各单位意见,本次《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草案)没有大的改动,仅个别文字和语句修改。同时,按照本系统法律顾问的建议,我们对原《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6-2021年)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关于相关责任的表述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2.征求意见。2023年6月初至2023年7月25日,在各部门征求意见结果为: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沙湖镇等10个单位无修改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分别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9月22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关于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的审核意见(无意见)。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办法》修订稿经过近3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办法》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