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3-2715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2-12-06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12-06
名称 【已完成】关于征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已完成】关于征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6 来源:仙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21〕26号)精神,促进我市人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卫健委拟定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

请于1月6日17:30前将修改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市卫健委,无意见建议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王静。联系电话:15871882020,邮箱:7720312380qq.com

附件:1.《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2126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部署,以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为重点,以完善生育服务体系为支撑,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加强政策的清理衔接。要深入细致做好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违法生育群体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好政策外生育处罚等历史遗留问题。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评先表模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镇街道场区)

2.落实便民服务。取消生育证办理,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一网联办、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

3.加强人口监测。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和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健全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健全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各镇街道场区)

(二)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

4.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市妇幼保健机构要为办理结婚登记人员提供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乡镇卫生医疗机构要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乡村医生或计生专干要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叶酸发放服务。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为孕产妇免费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宣传、咨询、采样、送检,指导其进行母婴阻断治疗、及时反馈信息服务。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要为出生新生儿免费进行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提升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5.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要开办孕产妇学校,推进云上妇幼建设,为婚育妇女提供系统、规范的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产后随访等服务。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儿童青少年眼保健与视力检查、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后期跟踪与管理。创新完善妇幼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6.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将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向妇幼保健机构有序调配和集中,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建设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努力为群众提供怀得上、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的生育全程优质服务。要着力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强化转运、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提升临床救治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三)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7.多举措强化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项目审批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好经相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的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托育服务人员,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镇街道场区)

8.多渠道发展托育服务。指导各镇(街道)统筹区域内托育设施建设,城乡社区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到十四五期末,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发改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全市各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就读学位的情况下,空余学位可招收23岁幼儿,每个托班可招收若干名幼儿。每个镇建立至少一所普惠式托育服务机构。工会、妇联、经信部门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园区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为一线产业工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解决子女无人看管的难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新建居住小区、老城区改造和社区办公场所改造工作中,要将配套婴幼儿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共同推进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建设,负责全市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各镇街道场区)

9.多形式完善监管机制。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住建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制度,完善综合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和健康的底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各镇街道场区)

(四)营造婚育友好环境。

10.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市委文明办要把治理婚嫁陋习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力抓手,把推动移风易俗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重要内容。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宣传简约文明的婚俗新风尚,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提倡适龄婚育,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通过举办各类文体活动,为适龄青年搭建交流沟通的平台,为青年恋爱、婚姻牵线搭桥,积极倡导新事新办,组织节俭文明、简约时尚的集体婚礼,引导和带动青年践行婚嫁新风尚。民政部门要创新婚育文化载体,倡导风雨同舟、相濡以沫、责任担当、互敬互爱的婚恋理念,破除高价彩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良习俗,推进移风易俗。纪委监委机关要将推进移风易俗作为监督重点,聚焦高价彩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重点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员干部严格落实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备制度,以党风带民风推进婚俗改革。党员干部、两代表一委员要带头践行各项纪律规定,积极引导家庭成员、直系亲属自觉抵制高价彩礼、大操大办、嫁富比阔、铺张浪费等行为,切实为群众树立榜样和标杆。公安部门要对涉嫌买卖婚姻、涉婚诈骗等违法行为快立案、快侦破、快打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离婚案件、婚约财产案件中,要依法打击高价彩礼,提高彩礼返还比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镇街道场区)

11.完善生育假、照护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支持居家办公,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人社、医保部门要做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镇街道场区)

12.降低生育、养育成本。新生儿的父母任意一方正常参加了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次年需正常缴费。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登记、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天登记、缴费的,从登记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降低住院分娩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要切实降低和控制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杜绝随意定义新生儿危急重症现象。对政策内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在仙桃市内落户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其中:一孩补贴不低于1000元,二孩补贴不低于2000元,三孩补贴不低于5000元,所需资金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13.实施托育补贴制度。全市03岁政策内二孩及三孩在经过部门注册登记,市卫健委备案的托育机构入托的分别给予每月200元和300元入托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严格执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镇街道场区)

14.落实住房支持政策。对按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家庭在购买当地商品住房时,结合实际发放购房补贴,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条件配租公租房时,在户型选择、轮候排序、房源调换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场区)

15.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农村计划生育两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保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上来,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各镇(街道、场、区)要切实加强人口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口具体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协作配合。坚持人口与生育政策保障领导小组制度,统筹部署实施积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财政、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医保等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办理流程,确保配套措施落地见效。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要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共同推进配套措施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渠道,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生育支持氛围。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并要求各地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要求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市卫健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中共仙桃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最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三部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分为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两部分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

(一)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是加强政策的清理衔接。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评先表模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二是落实便民服务。取消生育服务证办理,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三是加强人口监测。

(二)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一是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二是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三是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三)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一是多举措强化政策支持。主要内容包括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落实好经相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的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政策。二是多渠道发展托育服务。全市各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就读学位的情况下,空余学位可招收23岁幼儿,每个托班可招收若干名婴幼儿。每个镇建立至少一所普惠式托育机构。

(四)营造婚育友好环境。

一是完善生育假、照护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二是降低生育、养育成本。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内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在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基础上,另外给予700元分娩补贴。三是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全市03岁政策内二孩及三孩在经部门登记,市卫健委备案的各托育机构入托的每学期分别给予300元和500元入托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严格执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四是实施住房支持政策。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家庭,可优先申请住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五是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第三部分: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场、区)要切实加强人口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不少于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口具体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协作配合。坚持人口与生育政策保障领导小组制度,统筹部署实施积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国情国策教育,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生育支持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