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378025/2023-11159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0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3-05-10 | ||
| 名称 | 【已完成】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 ||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我局组织编写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6月10日16:00前将反馈意见报送至市村镇清洁工程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谭旋;电话:0728-3499766,邮箱:691511138@qq.com)。
附:1.关于进一步推进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 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3. 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推进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垃圾分类工作部署要求,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依法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47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链条”分类体系,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城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覆盖、乡镇行政村实现40%覆盖率和35%回收使用率的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100%,各乡镇在2个行政村示范点的基础上向其他行政村推广,农村垃圾分类自然村覆盖率达50%的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建立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面巩固城区垃圾分类成效,实现农村垃圾分类行政村覆盖率达60%。
(三)分类标准。鼓励因地制宜探索分类模式。在城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模式。在农村,探索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分类模式。按照四分类模式,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源头减量。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外卖、快递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限塑令”并开展专项整治。鼓励居民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厨余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完善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管理办法,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倡导“光盘行动”。规范设置居民小区装修垃圾堆放点,引导居民对装修垃圾开展源头分类及袋装定点堆放。鼓励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配置就地处理设施,对废弃蔬菜、果品等实行资源化利用。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各镇(办、场、区)]
(二)实施分类投放。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其相关职责。建立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各类生活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投放、收集设施,并喷涂统一、规范、清晰的标志。积极推广“撤桶建亭(棚)+定时投放+桶前监督指导”等行之有效的分类投放模式。推动各类场所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能力,做到“专桶专投”。[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各镇(街道、场、区)]
(三)实施分类转运。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和容器标识应喷涂统一。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规范,杜绝混装混运。通过公示收集时间、规范收集车型标识等举措,加强社会监督。有害垃圾、可回收物以及厨余垃圾(易腐垃圾)的收集(处理)单位(企业)应建立进出台账,记录其种类、数量、去向等,完善统计制度。按照区域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分类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路线,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规范的标识。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完善可回收物收运系统,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各镇(街道、场、区)]
(四)实施分类处理。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两网融合”,推动可回收物规范化、专业化处理。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餐厨废弃物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推进有害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强化有害垃圾全过程污染控制。农村易腐垃圾就近进行生态堆肥处理。积极做好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沟通对接,推进处理方式转型,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各镇(街道、场、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场、区)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协调推进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足额保障经费,全力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融媒体中心要组织“两微一端”、电视、网络等平台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城管执法部门要利用垃圾处理场所的公众开放日,组织基层单位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市委组织部要动员党政机关结合‘支部主题党日’‘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等活动,组织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深入村(社区)做好宣传引导作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教育部门要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内容,力争“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工青妇等部门要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青年文明号”“最美家庭”“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范围,积极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各地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工作,组织村(社区)居委会和志愿者开展入户宣传。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统筹安排预算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营,争取中央、省基建投资补助和专项资金的支持。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生活垃圾分类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利用相关资金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力度,鼓励各镇(街道、场、区)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社区、示范片村的创建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行业监管、专业监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链条监管,对处理设施实施常态化环境监测,确保达标排放。组建专业垃圾分类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检查督办内容,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政绩目标考核等相关考核内容,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五)严肃考核问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混投、混运、混处的单位和个人,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对各镇(街道、场、区)、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检查督办,每季度进行通报,并将结果在新闻媒体公示,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
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孙道军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刘方武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胡军波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周鹏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学军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华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文明办主任
李至杰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卢意 团市委书记
熊云 市妇联主席
李吉雄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
杨俊武市教育局局长
陈顺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何利芬市科技局局长
黄文兵 市财政局局长
李德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金俊华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汪新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金兵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刘俊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蒋超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劳振旭市商务局局长
魏厚军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马培祥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李常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雷鸣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向文涛 市供销社主任
姚晓市邮政分公司总经理
各镇(街道、场、区)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城管执法局局长陈金兵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农村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一般分四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理。
除上述四大类外,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单独分类、独立处理,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减轻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负担。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应当简便易行,一般分四类(即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各镇(办、场、区)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各镇(办、场、区)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宣传等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开展城乡生活垃圾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住建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并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
住房保障服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小区公共管理服务评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制定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规范。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划与用地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情况以及督导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教育系统的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提升学生的垃圾分类意识。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七条本市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制定。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可以按照民主协商、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本村村集体组织进行管理,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保障服务中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广告、网站等宣传媒介增强单位、个人的分类意识和分类习惯。
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各阶层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自媒体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集贸市场、车站、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各地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二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旅游、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的消费用品。
第十五条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第十六条 鼓励消费者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城乡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餐厨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二十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各镇(办、场、区)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设施、站点;
(三)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生活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先拆分,再按照前款要求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处理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国家和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模式。
引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烂的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处理技术等就近就地处理;对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对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理。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第五章 促进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发动村(居)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鼓励政策,引导、支持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循环利用领域;支持和推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级政府政绩目标考核指标。
本市精神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等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并根据其监管报告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留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制定。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损坏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因地制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47号)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建立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构建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实施方案主要是对2023—2025年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三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城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覆盖、各镇(街道、场、区)行政村实现40%覆盖率和35%回收使用率的工作目标;到2024年底,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100%,各镇(街道、场、区)在2个行政村示范点的基础上向其他行政村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自然村覆盖率达50%的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建立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面巩固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成效,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行政村覆盖率达60%。
管理办法是广泛动员全市人民,培养生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推动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全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关键词及专业术语诠释
(一)“四分类”标准:在城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模式;在农村按照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如下:
厨余垃圾(易腐垃圾)。主要包括: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织物等。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其他垃圾。主要包括: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二)公共机构: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车站、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单位。
(三)相关企业:主要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四、文件起草过程
文件已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46个单位的意见,共收到46家单位回复,其中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均已采纳。按规定报司法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五、主要内容解读
《关于进一步推进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共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主要任务”通过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分类投放系统建设、推进分类收集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分类运输系统、统筹推进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努力推动习惯养成、加快形成长效机制等工作举措,推进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三个阶段的工作目标。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资金投入等五个方面,保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实施并落实有效。
《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由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促进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共7章3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分类方式。仙桃市城乡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
(二)明确分类责任主体。明确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场、区)及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同时,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明确了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确保责任主体落实。
(三)明确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管理规范,统一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明确分类监督管理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等行为均规定了处罚措施。
六、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仙桃市村镇清洁工程管理办公室,解读人:周斌,联系方式:0728-3499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