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78025/2022-3518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21-12-01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02
名称 【已完成】公开征求《仙桃市机动车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已完成】公开征求《仙桃市机动车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2 来源: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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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统筹加强本市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切实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仙桃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徐颢

联系电话:18672863360

联系邮箱: 79052839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1月1

附件:1.仙桃市机动车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仙桃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附件1:

仙桃市机动车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城投公司建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依法依规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本办法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停车服务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权的行政许可;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住建局建议改为: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参与停车场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停车秩序的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住建局建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负责停车场用地保障、不动产权登记及监管工作

城区“三办一园”负责停车场项目建设的供地保障和协调工作。

市发改、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住建局建议改为:将第五条调整为第四条,内容建议调整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七条政府可以采用住建局建议改为:鼓励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依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住建局建议改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社区等停车设施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发改、住建、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住建局建议改为: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提供。

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以及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用于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或者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车位配建标准,并适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商住混合开发项目的商业和住宅部分应当分别按照配建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商业部分配建的停车泊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相对独立设置。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内应适当预留非机动车停放点。

第十八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适度从紧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方便机动车临时停放。

车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人行道停车泊位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施划。

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在征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后,可以在临街建筑退让红线范围内适当位置设置或者改建公共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建设或者改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干路主道;

(二)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8米的路段;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第二十二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撤除不得擅自设置障碍阻止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

第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状况进行年度评估,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建局建议改为: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控机动车占道停放,严管在人行道上施划机动车停车位,已经施划的机动车停车位要充分研究论证,确有必要的要加强规范管理,影响通行的要坚决取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撤除:

(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城市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新建或者改建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委托的经营主体城投公司建议改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城区公共停车场(位)特许经营权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逐步推行停车收费。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

第二十公共停车场进行停车经营活动,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市发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通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改为:市发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推送市城管执法部门

二十八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停车泊位信息系统。

二十九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提价。

第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应急车、献血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第三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

第三十 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或者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地点名称、车位数量、监督电话,属于经营的,标明收费标准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四)维护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保持标志标线清晰。

三十四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二)在停车场内存放或者允许他人存放与停放车辆无关的物品,允许车辆停放者或者他人占用停车泊位发布广告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车位的归属,由业主与开发商根据协议自行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住宅小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

三十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和建设附属设施,对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实时纳入本市停车泊位信息系统。

三十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协助做好车行道停车泊位停放秩序维护工作;

(二)引导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

(三)劝阻停车泊位内的违法停车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违法车辆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四)不得设置岗亭和收费道闸;

(五)向社会公示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

三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停车泊位、停放点的使用,但因停车场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需要的除外。

三十九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

第四十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

)不得停放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

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城投公司建议改为: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一律按违停处罚,拒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由市人民银行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四十二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服务、按照相关规定收费。未按照相关规定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四十三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由于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停放的机动车受到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赔偿责任。城投公司建议改为: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由于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停放的机动车受到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政府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受损毁的,由车主自行负责。

 法律责任

四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十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车行道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十七停车场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则

第四十八条停车服务费收费管理具体办法由是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关于《仙桃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尤其是私家汽车拥有量急剧增长,随之造成的城市停车位供给缺口大、市民停车难等问题日益凸显。自2019年以来,我市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在城区相继建设、投运了一批停车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压力,但依然无法满足市民快速增长的机动出行和停车需求。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统筹加强本市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切实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间,我们先后分批次前往咸宁、襄阳、京山、武汉等四地学习考察停车场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在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仙桃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涉及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13家市直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通过征求采纳各单位意见,并提交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我局会同法律顾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本市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四、目标任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小汽车已进入寻常百姓家,随之而来的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加强本市停车服务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文明、发展的城市环境。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五章,共五十一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相关部门职责,并鼓励社会资本、单位及个人多元化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停车场规划建设遵循的原则,并对停车场建设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来源、配建标准及要求、停车泊位勘划及撤除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运营和管理,共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经营主体及手续、收费定价方式,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经营主体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停车场使用、管理的其他相关主体行为做出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七条。主要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停车场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停车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应受到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对停车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做了单独说明。

六、主要内容解读

(一)规划和建设

1、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以及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2、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用于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或临时停车泊位。

3、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二)运营和管理

1、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

2、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3、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4、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

6、住宅小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

(三)法律责任

1、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车辆、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

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擅自设置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擅自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关键词解释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依法依规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人行道停车泊位。

八、本办法执行特点

(一)明确部门责任

1、在总则中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停车场类型。

2、确定了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3、加强了政府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工作协调机制,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责。根据我市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在总则中明确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二)完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

1、为缓解停车难问题,新增了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或符合有关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场所,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2、公共停车场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

3、为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新增了城市道路路缘石以上至建筑外缘之间区域涉及违法设置、圈占道路停车泊位的投诉受理和认定等规定。

(三)、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场的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停车泊位、停放点的使用,但因停车场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需要的除外。

3、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在除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道闸等障碍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擅自设置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擅自设置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解读人:郭建华  联系方式:0728-33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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