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桃市监处罚〔2025〕168号
当事人:冯永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4MACJRWJ526
住所(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杜湖街道办事处铁匠湾还建房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永兵
身份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2025年2月24日,我局接到编号为:DH00144290040000002025022300179的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其上反映:“在杜湖街道铁匠湾还建房某店铺购买一袋"湘悠食味"魔芋干,发现该商品已过期(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保质期9个月),现要求商家依法进行赔偿(退一赔十,不满1000元按1000元计算),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北省仙桃市杜湖街道办事处铁匠湾还建房1-1号的当事人冯永兵所经营的宏宇平价超市门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售卖的“湘悠食味 魔芋干”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待销售的1袋过期"湘悠食味"魔芋干予以扣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市局于2025年2月27日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由批准立案。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15日购进一批食品,其中购进上述“湘食悠味 魔芋干”一盒,共计30袋,优惠后总计付款19.5元。当事人将其摆放在货架上,以每袋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涉案“湘食悠味 魔芋干”包装信息为:产品名称:魔举(即食魔芋淀粉制品) ;口味:麻酱味;执行标准:O/YPTM0002S;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2024年05月17日);保质期:阴凉避光处保存9个月;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43062607561;委托商:湖南省飞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食品产业园二期六号一、二层;净含量15克。
2025年2月23日,投诉人以每袋一元的价格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一袋上述涉案产品,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扣押一袋涉案过期“湘食悠味 魔芋干”。
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2月17日(涉案食品保质期届满)至今,当事人仅销售一袋“湘食悠味 魔芋干”,还有一袋被我局扣押,其余的28包都是在保质期前销售的,涉案金额2元,盈利1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核实其陈述,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DH00144290040000002025022300179的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录像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包装袋实物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证明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信息情况;
8、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9、2025年2月27日,文号为仙桃市监强制〔2025〕3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10、2025年2月27日,文号为仙桃市监责改〔2025〕21-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文号为仙桃市监当罚〔2025〕2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责改和给予警告的情况;
11、2025年2月27日,投诉方购买涉案过期食品的付款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12、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5年4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桃市监罚告〔2025〕105号,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办案人员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主动整改,且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种类单一,数量仅两袋,危害后果轻微,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不能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免罚相关标准,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1袋“湘食悠味 魔芋干”;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账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313901040000839)或者电子支付系统(可通过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进入)缴纳罚没款(银行缴款摘要备注: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同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杜湖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