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桃市监处罚[2024]509号
当事人:朱晓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9004MA4CDJQE8X
住所(住址):仙桃市剅河镇剅河大道1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晓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投诉人于4月16日在被投诉人处购买一些食品,使用时发现有包芝麻丝香辣味过期了,总共花费了8元,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29004002024041731150787)等信息后,于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仙桃市剅河镇剅河大道132号的“肖氏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门店内待售货架上现场发现了投诉人投诉的“君仔”牌芝麻丝(香辣味)3包,该食品外包装标识:产品名称:芝麻丝(香辣味),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43062605639,生产日期:见本包装喷码处2023/10/05,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72克 ,生产商:平江县新翔宇食品有限公司,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4月22日报请市局立案调查、市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仙桃市剅河镇剅河大道132号的“肖氏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门店内待售货架上现场发现了投诉人投诉的“君仔”牌芝麻丝(香辣味)3包,生产日期:20231005,保质期6个月,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该“君仔”牌芝麻丝(香辣味))已无库存,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初(具体时间不详)从一位仙桃市富恒副食批发部老板流动配送货车上购进“君仔”牌芝麻丝(香辣味)10包,进货单价1.5元/包,共计付货款15元, 然后将该批次“君仔”牌芝麻丝(香辣味)放在自己店内加价销售,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4]08-06)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4]08-06),2024年4月22日被我局查获为止,当事人以2元/包的价格销售该批次“君仔”牌芝麻丝(香辣味)7包,共计:获货款14元,其中2024年4月16日卖过该批次“君仔”牌芝麻丝(香辣味)1包,还剩3包摆放在门店内货架上待售,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6元。因未建立账册,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年 4月 22 日制作的《现场笔录》 一份,现场检查图片3张,记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4 月 25日对当事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有关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当事人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 监强制〔2024〕0806号)、《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对过期食品实施扣押并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6.2024年4月17日投诉人提供投诉单及实物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了过期食品的事实。
7.12315 消费者投诉资料 1 份,证明该案线索来源。
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桃市监罚告〔2024〕492号),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当事人看到投诉书内容后主动与消费者联系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及时使消费者撤诉;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地处乡镇,经营规模小,涉案过期食品品种单一(1 个品种)数量少(3包),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君仔”牌芝麻丝(香辣味)3包; 2、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账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313901040000839)缴纳罚款,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剅河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