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桃市监处罚[2024]59号
当事人:马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4MABUEEEY6C
住所(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回族镇龙家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聪
身份证件号码:略
2023年11月2日,本局在湖北省2023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任务中,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的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超过产品包装标识的保质期限,具体为: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产品类型:肉灌香肠;产品标准号:SB/T10279;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生产者代码:见肠体,肠体喷印有20230601 10128-210 BF字样,净含量:35g,数量:2根;本局现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强制〔2023〕13-02 号),对上述2根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马聪现场签字确认。2023年11月16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仙桃市监询通〔2023〕13-101号),当事人予以确认签收。2023年11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本局扣押的2根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予以确认,其称销售的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是2023年6月18日由供货商送货上门的,进购价格0.8元/根,当时进购了1箱(100根),供货商给其开具了收据,但其没有留存;2023年9月29日过期以前销售了98根,销售价格1元/根,2023年9月29日后因小孩生病住院未开门营业,未进行销售,其店内店平时只有一个人经营,没有建立销售纪录。2023年12月2日,因扣押期限届满,案件还在调查中,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延强〔2023〕13-04 号),当事人予以确认签收。2024年1月1日,因扣押期限届满,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解强〔2024〕13-01号),当事人予以确认签收。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以0.8元/根的价格购进了1箱(100根)生产日期为20230601的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以1元/根的价格在仙桃市沔城回族镇龙家湾路53号进行销售,在保质期(120天)内,上述1箱(100根)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销售了98根。截止2023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剩余2根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仍在当事人店铺货架待售,已超过保质期34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3年11月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023年11月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共3页,证明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在当事人处待售的情况;
2023年11月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各1份共3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待售的已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1月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确认;
2023年11月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本局依程序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审批;
2023年11月13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按要求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
2023年11月13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知晓询问要求及时间;
2023年11月14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进行了陈述;
2023年11月14日,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023年11月1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3年11月14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文书送达地址进行了确认;
2023年12月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延强〔2023〕13-04 号)及《财务清单》各1份共2页,证明我局依法对扣押强制措施延长了30日;
2023年12月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本局依程序对延长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审批;
2023年12月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本局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确认;
2024年1月1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解强〔2024〕13-01 号)及《财务清单》各1份共2页,证明我局依法对解除了扣押强制措施延。
2023年1月1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我局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确认;
2024年1月2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份共1页,证明我局依程序对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审批;
2024年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桃市监罚告〔2024〕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的食品数量较少(数量:2根),货值金额较低(货值金额:2元),且超过保质期后未实际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2根超过保质期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的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的2根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泡面搭档香肠予以没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沔城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