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林波无证无照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3-16 10:33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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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桃市监处罚[2023]69

当事人:叶林波               

住所:略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仙桃市复州大道南侧(西桥商场门面)或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社公村3-22

20231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依职权对当事人叶林波位于仙桃市复州大道南侧(西桥商场门面)的经营场所副食区所售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的“好丽友.派”巧克力味涂饰蛋类芯饼有5小盒已超过保质期限25天,其产品外包装上印制的生产日期:20220423、保质期至20221222;当事人现场只能提供经营者姓名为杜子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无证无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年底从其姨父杜子银处接手了位于仙桃市复州大道南侧(西桥商场门面),同时一直使用其姨父杜子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小型商超经营活动。

20225月份,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武汉市黄陂区四季丰华食品城的经营户(微信昵称:乐事顺丰源商行18607141521,具体的经营户姓名不知晓)以36/盒的价格购进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20220423保质期至20221222”的ORION® 好丽友.派巧克力味涂饰蛋类芯饼1盒(12小盒/盒),通过微信支付36元,由该经营户将食品托运到商超后,当事人将上述食品的外包装盒拆开,以3.5/小盒的标签价格对外销售。

20231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后,对当事人商超副食区所售商品进行检查时,虽未发现消费者投诉中所述的超过保质期2个月的旺旺零食,但发现当事人商超副食区货架上摆放的“好丽友.派”巧克力味涂饰蛋类芯饼有5小盒已超过保质期限25天,货值金额为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待售的“好丽友.派”巧克力味涂饰蛋类芯饼超过保质期和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1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共5页),证明当事人待售的“好丽友.派”巧克力味涂饰蛋类芯饼其进货来源,价格、数量和销售及其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4.当事人经营场所门面及店内货架上待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照片打印件一份(计3页,共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其与供货商的通过微信采购的聊天截图(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好丽友.派”巧克力味涂饰蛋类芯饼的进货来源;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取得了合法的经营资格的事实;

7.《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02321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市监罚告〔202332},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无证无照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好丽友.派”巧克力味涂饰蛋类芯饼5盒;3、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分行(账户:仙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313901040000839)缴纳罚款,同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干河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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